本报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领取阶段的设计方向,又有助于引导其他各类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的支付安排。”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杨娟表示,未来,可进一步衔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与商业保险年金,确保个人退休前积累的各类补充养老金能够按照科学的节奏年金化领取。
《通知》明确,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其中提到,“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另外,《通知》对保险类个人养老金产品的管理与销售环节进一步规范。
《通知》指出,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杨娟表示,随着《通知》发布,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进一步清晰。一是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二是探索符合商业保险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