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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11月15日 > 总第512期 > B6 > 新闻内容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正式出炉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旨在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此前,银保监会针对上述主体曾先后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此次印发的《办法》在提炼整合上述监管规定及部分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等,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

《办法》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其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具体而言,在资本金方面,《办法》要求,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为5000万元,相应的区域性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为2000万元;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此外,《办法》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任职资格许可,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等。

《办法》同时也规定了十二种拟任人不得出现的情形,并对任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和任职资格许可程序做出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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