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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7月12日 > 总第496期 > A8 > 新闻内容
贷款抵押房屋被拆迁风险必须重视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宋烨桦

【农村金融时报】

当前,随着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不断扩大,信贷业务中已抵押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农信机构须对此高度关注。最近,某金融机构就有一笔抵押贷款,因抵押房屋被列入地方政府拆迁范围造成纠纷,危及银行债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尽管如此,但如果抵押人恶意隐瞒信息,而法律法规又未对拆迁人发现拆迁房屋设有抵押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作出明确规定,银行的抵押权益就会面临因抵押房屋被拆迁而落空的风险,优先受偿权也因此而丧失,从而使债权受损。

为此,农信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已抵押房屋被拆迁而引发的风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农信机构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关注拆迁信息。落实专人关注此类贷款风险,定期查询拆迁管理部门及当地房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对抵押房屋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须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二是及时主张权益。一旦发现抵押房屋被拆迁,应主动联系拆迁管理部门,主张对拆迁房屋的抵押权益,将拆迁补偿款作为清偿贷款本息款项。

三是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区别拆迁补偿不同方式采取措施,如作价补偿的,可要求借款人补偿款清偿贷款本息;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可要求借款人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产为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

四是依法起诉维权。对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或未能提供相应担保,可能危及农信机构债权安全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同时应发函告知拆迁人,建议其暂缓发放补偿款或办理房屋置换手续。

作者单位:宁波镇海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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