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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7月12日 > 总第496期 > A8 > 新闻内容
多举措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万雅桢

【农村金融时报】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和业务发展,先后出台和实施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具体举措,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全力防范不规范产品,稳定了市场预期,推动了业务规范可持续健康发展。

如何规范好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摆在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的一道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等应从如下几方面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首先,应坚持一个中心不动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要以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为中心,对于存量业务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要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需满足相关要求。同时,要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优化市场定价机制,积极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进一步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

其次,应坚持两个规定不动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一要坚持投资集中度要求。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比例要有严格限制。二要坚持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再次,应坚持三个原则不动摇。金融监管部门一是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二是要充分发挥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作用,细化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三是要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明确长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最后,应坚持四个重点不动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一是要强化销售管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二是要强化认购赎回管理。对于产品认购,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三是要强化规模上限管理。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四是要强化估值核算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此外,要坚持五个管控不动摇。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一要加强杠杆管控,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二要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控,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等规定。三要加强融资交易管控,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四要加强久期管控,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五要加强投资者分散程度管控,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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