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迎春
【农村金融时报】
目前,大部分农商银行已经搭建了“四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框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形似神不似”的问题。笔者认为,农商银行要做实监事会功能,用好日常监督、履职制衡、追责问责“三把利器”,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主体规范履职。
用好“日常监督”利器
农商银行应制定切合实际的监事会运行细则等制度办法,为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制度支撑,并按照机构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独立、考核独立“四个独立”原则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细化职责权限,规范运行流程,保障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监事会应重点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提出工作建议书、风险提示,必要时进行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类工作建议、风险提示等涉及的问题或风险,监事会应逐一建立台账、逐一跟踪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留隐患,真正从形式履职向实质性监督转变。
用好“履职制衡”利器
良好的公司治理,党的领导是根本。农商银行要以有效发挥党的领导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为根本遵循,切实将党管金融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发挥好把方向、稳大局的作用,细化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路径和责任清单,实现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良好的公司治理,权力制衡是关键。农商银行应根据监事的监督工作的参与度、贡献度等进行科学评判并优胜劣汰,对重大风险暴露未有效监督的要相应追究监事的责任,倒逼监事通过专项检查、履职文件等方式积极行使权力、表达意思,同时也倒逼公司治理主体规范履职行为,明确“四会一层”履职边界和清单,通过内部审计、纪检监督等强化各方制衡,持续完善决策、监督、执行分离制约、协调运转的有序机制,整体提升履职的有效性。
监事会应定期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履职评价,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调整高管人员的重要参考,持续营造全行上下尤其是董事会、高管层适应并习惯于“被监督”的良好氛围,构筑监事会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互制衡、互相补台、风雨同舟”的良性机制。
用好“追责问责”利器
对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未进行风险提示、检查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的,监事会要按照事件性质和损失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监事会应强化监督功能,倒逼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坚守制度底线,强化合规导向,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责问责并定期向监事会反馈问责结果,防止出现责任追究宽松软现象,通过全方位监督提升追责问责的警示和震慑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莱芜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