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之一。
日前,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朱兆文在第六场“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落实好这项工作,人民银行积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配合,协同梳理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政策措施。
“近期,我们联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推动文件落实。”朱兆文说。
朱兆文指出,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支持的精准性。
朱兆文表示,这项工作主要依靠三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名单发布制度。第二个途径是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第三个途径是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通过这三个制度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和金融机构进行对接,促进金融支持的便利性和精准性。目前这个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应该说也取得了成效,未来这方面还需加大力度。”朱兆文称。
二是要发挥好信贷、债券、股权、保险等政策的合力。
朱兆文指出,“信贷、债券、股权、保险”在农村经济里还是一个短板。
“在间接融资方面我们想通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等推动发展信用贷款。同时拓宽抵押、质押物的范围,盘活农村的资源资产,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贷款产品的开发、贷款期限的设置、信贷资源的配置、尽职免责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多下功夫,并推动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朱兆文说,“在直接融资方面,我们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进行融资,在农业保险方面,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创新农业保险的相关产品,更好服务于农业的生产和发展。”
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
“主要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商业可持续发展。”朱兆文说。
朱兆文指出,一方面将继续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为金融机构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提供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落实相关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