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忠华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银行客户“被贷款”的事情时有发生,对银行的声誉影响深远,不利于诚信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之所以出现“被贷款”现象,从银行的层面说,关键原因是内部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大多数情况下,“被贷款”人不知情,相关贷款是在没有经过本人签字(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办理的,这种行为,不只是业务上的操作不规范,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从诸多“被贷款”事件中可以看到,其主要方式不外乎金融机构人员参与的内外勾结,贷款发放过程中的操作不规范等。
对于这类问题,金融机构要正确面对,不遮不掩,要从中汲取教训,依法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流程。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金融机构应建立由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能力较强人员组成的“被贷款”问题研发小组,研究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结合自身实际和以往的工作经验教训,制定贷款业务规范操作的工作流程。做到有操作、有监督、有制约,让业务流程合规、操作合规,从而减少或者避免“被贷款”事件发生,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降低由此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声誉风险。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事前防范机制。银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须要求一线客户经理和柜台操作人员,在合同签订时要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双录”工作的要求。实行“双录”,既是对银行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也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银行应留下借款人的影像资料,借款人签字时要求字体工整,不潦草,不使用艺术字、美体字等不易辨别的字体,把本人签字资料扫描到系统里,视作预留印鉴,作为发放贷款时的字体验证标本,从而规避当事人长相相近,出现借款人识别困难。
再次,要提升数字化甄别的水平,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水平,研发出通过电脑识别的字体辩证、人脸识别等高难度特性的维护工具,通过数字化识别真假的功能,有效防控个别借款人故意逃避贷款责任现象的发生。
此外,既要严格“惩内”,又要通过法律手段严格“惩外”。“惩内”,就是对于内外勾结或者是内部员工个人行为导致的“被贷款”事件,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于借款人故意“耍赖”,对自己的借款行为否认的,银行要通过司法鉴定等相关合法手续确定;对于个别借款人存心故意的,要通过法律手段,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不但让其承担相关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同时要通过司法程序,让其付出“赖债”的沉重代价。
只有通过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依法惩戒机制,才能有效规避贷款的投放风险,打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