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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1月04日 > 总第473期 > B6 > 新闻内容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新规出炉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见习记者 李美丽

【农村金融时报】

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自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来,在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的同时,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银保监会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其中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且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

为此,银保监会在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及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于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是对此前提出的“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的细化和补充,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则。

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此次《通知》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做了清晰的界定: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市场定位上,《通知》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只能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通知》还对有兼营资格险企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做了特别说明:兼营险企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仅可以销售产品,还可以协助查勘理赔等。

如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隶属的保险公司有兼营其他保险公司业务以及兼营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资质,在获得授权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多家险企产品。

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的发展,有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从最基础的稳就业,还是改善保险业形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都有一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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