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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9月28日 > 总第461期 > B7 > 新闻内容
助力乡村振兴 银行与保险机构应不断丰富合作内涵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李新莉 汪道峰

【农村金融时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近年来,围绕乡村振兴,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加大资源投入,但总体仍处于单打独斗、相对独立的局面,难以适应现代“三农”高质量发展需求。目前,部分农村地区银保合作不同程度陷入“僵局”,如何有效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体制机制优势,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的难题亟待破解。

当前,农村地区的银保合作已从单一的代理代销关系转变为结合双方优势解决经营主体的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合作模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模式:“银行+政策性保险”模式;“银行+商业保险”模式;“银行+保险+政府+担保”模式;“保险+期货+银行”模式;“银行+保险+大数据”模式。

目前,银保合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功能定位不清晰。目前,监管部门对银保合作的方式、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合作责任承担机制也不完善。面对银行保险业务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新的风险,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一些银行保险机构持观望态度。

二是合作覆盖面较窄。在保险机构广泛开展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领域,银行机构的支持力度很小,缺乏相应的信贷产品。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由于个别项目逾期、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未落实到位、保险公司总部政策收紧等因素,基本处于维持状态,新增业务量不多。

三是合作机制不顺畅。目前,绝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分别为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和保险,缺乏相互沟通机制。保险客观上为信贷履约提供了保障,但银行并未将其作为必要的增信条件。即使在“银行+信用保证保险”合作过程中,双方仍是按照“两班人马,两套体系”的方式运作,尽职调查、风险审查等方面分别进行,信息共享机制不畅,未能实现“1+1>2”的聚合效应。

四是产品适应性不强。目前,银保双方的合作体现为简单的产品组合或叠加,主要集中在“抵押物保险+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两种形式,不能满足农村市场的需要。尤其是没有结合农户信用等级以及需求层次,形成符合实际的“保险+贷款”协同产品。同时,银保合作费用较高,银行贷款利息在5-9%左右,加上1-3%的商业保险费率,导致经营主体贷款成本压力较大,对银保业务持排斥态度。

笔者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应不断探索合作模式,创新合作机制。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探索“监管沙盒”在银保合作领域的先行先试,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在合规基础上加强创新,拓展合作内涵,合理分担风险。

二是丰富合作内涵。银保合作应由以“卖保单、拿手续费”为主要内容的简单委托代理关系,向银保整体联动、业务互补、互动多赢的战略伙伴关系转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摒弃银保合作就是“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的观念,要发挥好保险和银行信贷的比较优势,全面深化银保合作内涵。针对银保合作流程长、效率不高的问题,双方可以联合开展农业贷款自动投保业务,发放贷款的同时自动附加保险,保险费在贷款费用中扣收,使农户一次申请即可享受两种金融服务好处。

三是优化合作模式。针对银保双方风险分担不足的问题,探索“保险+银行+政府”模式,通过政府出台保费补贴、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解决银保机构的后顾之忧。例如,针对农户抵押品不足的问题,银行与保险公司可联合推出适合农户的金融保险产品,农户只需存入少量资金作为保险金,以库存收据作为抵押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管理创新实现双方并联协同,提升合作效率。

四是实行风险共担。根据“权责一致、利益分摊”的原则,研究银保双方科学的风险分担和合理的费率收取比例。建立并优化联合风险管控机制,在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环节实现联合审查和风险管控。科学设计风险熔断机制触发和终止规则,争取在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的同时不影响业务续作和发展。

李新莉为信阳师范学院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汪道峰工作单位为河南信阳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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