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燕华
【农村金融时报】
查找和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是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决定诉讼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也是执行所依赖的基础。掌握和控制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清收工作的主动权。因此,为更好更快地清收不良贷款,农信机构的清收人员都会将工作重心放在查找债务人的资产上。但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清收人员因受业务知识、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查找债务人资产时存在不少死角,归纳起来表现在如下四类:
一是忽视查询债务人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有的清收人员对此规定不熟悉或虽然熟悉但认为查询股东出资的会计账务、会计凭证等比较繁琐,往往遗漏这一死角。
二是忽视债务人未办理至自身名下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法释[2004]15号文件第19条),债务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但未将不动产过户至自身名下的,可以认定为该不动产为债务人所有并予以查封和冻结。由于此类资产往往无法从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查询获得,因此在查找资产时常常成为漏网之鱼。
三是忽视对债务人的抵(质)押物和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资产的深入调查,错误地认为此类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完全控制,而无调查的必要。但实际上,抵(质)押物、被查封物价值可能较大但主债务余额却可能较小,对两者的差额部分完全可以查封或者续查封。
四是忽视债务人未直接占有的动产。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并不一定是直接占有的,如债务人出租、寄存或委托他人处置的动产都可以作为有效资产用以清偿债务。
上述资产因为不被债务人占有,常常被清收人员在查找债务人资产时所忽视。
为防止在查找债务人资产过程中留下死角,笔者建议农信机构每年对客户开展一次调查,与每年的授信工作结合起来,这样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目前社会上提供虚假报表、虚假资产的企业不在少数。银行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所能做的只能是加强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的调查核实,从而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
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清收人员需转变思想观念:一是加强对资产查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清收工作中的畏难、怕麻烦思想,要认真、深入、细致地查找债务人的各种资产;二是破除旧传统、旧思想、旧观念,在认真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学习和掌握债务人资产的查找方式方法,明确相关资产的登记和查询部门,以切实提高不良贷款清收效率,保证清收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