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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5月25日 > 总第444期 > A3 > 新闻内容
关于帮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支农支小能力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信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孔发龙

【农村金融时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2228家,占全国银行业法人机构总数的48.4%;资产总额35.6万亿元,存款余额24.8万亿元,贷款余额18.8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的12.3%、15.4%和11.9%;涉农贷款余额10.3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9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的29.3%和24.1%。

作为普惠金融主力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农支小质效有了很大提升。

但是,还存在一些难题,制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能力,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本补充难。一方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量低收益的普惠性、准政策性金融服务任务,盈利能力相对较弱,导致内源资本补充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单个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小法人,体量较小,难以达到相关政策准入门槛,导致外源资本补充渠道狭窄。

二是存款组织难。受金融同业一些非理性竞争的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被不断挤压,并且资金组织成本持续攀升,限制了其支持实体经济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能力。

三是主动负债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小微企业,由于单个法人规模小,在金融市场上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主动负债能力弱,限制了其信贷投放能力。

四是稳住客户难。近年来,随着居民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存款“理财化”趋势日益明显。当前,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专业化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也是监管部门鼓励的方向。然而,由于单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普遍体量较小,难以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设立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要求,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理财需求,导致大量存款客户“搬家”,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小,市场地位将逐渐弱化、虚化和边缘化,最终不利于支农支小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

为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更好地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和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更多政策,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支农支小能力。具体建议包括:

一是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建议人民银行加大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补充一级资本的支持力度,降低用于央行票据互换操作的银行永续债发行主体必须满足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的条件要求,扩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源资本补充渠道。

二是调整资产风险权重。建议银保监会对1000万元以下小微贷款风险权重由现行的75%下调为50%,切实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占用,提升其信贷投放能力。同时,按照实质穿透原则,将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放在省联社并通过省联社存放在人民银行的集中清算资金的风险权重,由目前的100%下降为0。

三是增强主动负债能力。建议人民银行放宽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MPA评分标准在C档以上方能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的限制条件,并适时推出乡村振兴专项再贷款,增加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低成本央行负债的可得性。此外,建议人民银行创设类似于央行票据互换操作的专门货币政策工具,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行支农支小专项金融债提供增信支持,帮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升主动负债能力。

四是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小微企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比照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25%降至20%,进一步减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增强其让利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是支持理财业务发展。建议银保监会调整理财子公司必须由一家银行控股的政策,允许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理财子公司,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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