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文爱华
【农村金融时报】
农村金融服务仍然存在较多问题:金融服务主体单一,县以下的银行主要是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对乡村的支持也比较少;农村地区的存贷比过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业”的现象;金融服务和产品简单,缺乏产品体系,更没有综合服务,对农业产业的信贷支持不够,农业保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相对风险较低的水稻、玉米、小麦种植。
为此,建议制定乡村金融相关法律,优化乡村金融顶层设计,为乡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政策目标、经营环境、组织形式、经营情况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差异更大。因此需要在国家统一的金融框架下,出台专业性的乡村金融法律。美国1916年就制定了《联邦农业信贷法》,1933年制定了《农场信贷法》,1938年制定了《联邦作物保险法案》,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乡村金融制定专门的法律。为此应积极开展乡村金融的立法研究和立法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建议优化金融监管,加大政策扶持,为乡村金融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一是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监管部门内部单独设立乡村金融部门。
二是继续用好差异化准备金、农业贷款贴息、涉农机构补贴等工具,对乡村金融方面积极作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和激励;同时相关激励不只是局限于特定的金融机构,而应该综合考核业务量、成本和贡献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和激励;适当整合财政惠民惠农补贴,并与乡村金融进行连接,比如农业产业补助资金,允许进行质押,相关政府部门协助金融机构进行账户管理。
三是将助农取款平台打造成综合化的支付平台。
建议鼓励国有大型银行积极探索乡村金融新模式,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乡村金融新生态。
有大型商业银行应成立“三农”事业部或者乡村振兴金融部,依托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技术,下沉服务重心,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在经营发展、经营服务、运维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打造全新的乡村金融发展模式。金融服务依托相关平台,实现从线下服务为主向线上为主、线上线下融合转变,降低金融机构成本,提升服务半径。在信贷方面从满足传统单一的农户信贷需求,向新兴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下综合多元的金融需求演进。
建议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抵质押配套机制,促进乡村信贷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加强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整合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政务、农业农村综合平台建设,综合收集农户个人和农村企业的交易信息、财政补助信息、税收信息、产权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并直接与相关金融机构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平台互联、数据互通”,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大数据信息研发推广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线上产品。
二是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范围,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一方面,加快完成农村财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并建立全国统一的查询平台和抵质押登记平台。另一方面,建立完善农村财产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处置变现等公开市场、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土地经营权、宅基地、农机、农产品、农资等资产公开透明、交易活跃、规范顺畅的流转市场。
建议加快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的发展,探索有效的乡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一是加快设立国家农业融资担保基金,切实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分担金融机构相关风险;增加财政投入,完善农业再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共担风险;鼓励在相关区域,政府部门、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组成共同体,共担或者按比例分担风险,由商业银行对共同认可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二是进一步培育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进一步加快农业保险的推广,特别是对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等风险相对较高领域保险的推广,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比例。同时加强保险监管,防止个别保险公司侵害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农产品期货的推广,积极探索“保险+期货”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模式,以保险公司为媒介,利用期货市场价格机制,将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价格风险通过保险公司承保将价格标的转移到期货市场,分散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损失的风险。同时,要从制度上杜绝利用期货市场进行投机操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