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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3年01月16日 > 总第568期 > A4 > 新闻内容
化解村镇银行风险 主发起行应发挥主导作用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郝飞

【农村金融时报】

村镇银行自成立以来,在激活农村市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村镇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管理效能等方面持续改善,但受规模小、知名度低、盈利难等多方因素影响,风险也逐步暴露。截至2021年末,我国高风险金融机构共有316家,其中村镇银行为103家,资产占全部村镇银行的7%。

在村镇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主发起行肩负着其他股东无法替代的责任。在化解村镇银行风险的过程中,主发起行应发挥主导作用。

通过主发起行吸收合并村镇银行是效果最为突出一种方式。但有两个前置条件不容忽视,一是吸收合并银行需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二是吸收合并银行要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村镇银行“输血”的同时发挥“造血”功能,使被吸收合并村镇银行的经营发展快速走上正轨。

同时,监管部门还允许监管评级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将其改建为支行。这种吸收合并方式不同于主发起行吸收合并村镇银行,需要包括主发起行在内的股东,通过市场化方式转让转让村镇银行股权。把高风险村镇银行的股权转让给经营管理能力突出的村镇银行,可以让高风险机构化解风险后继续发挥支农支小的作用,更符合村镇银行设立的初衷,有利于村镇银行的长远发展,比较适合一些对村镇银行缺乏管理、运营经营的主发起行。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为村镇银行找到经营管理能力突出的“新东家”。

此外,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对此,主发起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引进各类合规的战略投资者,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风险化解,以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模式实施股本募集,优化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

对包袱较轻、与准入标准差距较小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帮助,加快实施风险化解,实现自救。

高风险村镇银行还可以通过清收不良贷款的方式化解风险。在清收过程中,主发起行应帮助村镇银行统一协调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与相关机构一起开展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清收不良贷款,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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