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日前,央行金融稳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置高风险机构要真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纠正、早处置,真正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做到资本充足率越低,监管措施越严。要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机制,强化“限期纠正”约束力,做到“不纠正即处置”。
近几年出现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造成很大冲击。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出现使刚性兑付预期被打破,部分资质不够优秀的中小银行开展同业资金业务难度加大。
高风险金融机构暴露出来后,整个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将会一定程度受到考验。
因此,及时发现并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但想要做到并不容易,需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协同发力。
从已经发现并成功处置的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案例的实际情况看,很多问题,只有机构内部核心人员才清楚,核心成员外的人员很难在早期发现问题端倪。因此,要落实金融机构监事会和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对于知道问题或发现端倪而不及时向上级和监管部门反映的监事会、监察部门责任人,应严格追责,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金融机构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关联性、跨境业务和稳健性等管理要求;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级,尤其对处于8-D级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须格外关注。
对于已发现问题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采取“一对一”通报、约谈、下发风险提示函和评级意见书等多种纠正措施,增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监管部门还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和高风险金融机构具体情况,推动风险信息整合和监管关口前移,提升风险防范化解有效性。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关注到高风险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后,应深入调研摸排,落实管理责任,采取相关措施,帮助金融机构改革经营状态,提升监管评级。
对于因管理不善,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而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应由优质金融机构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的方式帮助其改善经营状态。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尽早对管理和经营团队进行调整,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升金融机构整体质量。
对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的高风险金融机构,要尽早安排并购重组与产权改革,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未来持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