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田耿文
【农村金融时报】
人社部联合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工资保证金是什么?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外,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可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有何要求?
之前,一些地方要求资金存储比例达5%,甚至更高。
对此,《规定》统一要求这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这是全国统一的存储比例区间范围。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比例。
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
同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规定》同时明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
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被欠薪农民工。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日前表示,如果未按照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工资保证金如何返还?
当工程完工后,监管部门收到企业返还申请,经5个工作日审核无欠薪、3个工作日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
针对有施工企业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规定》要求属地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定》还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