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海容
【农村金融时报】
当前,一些农信机构在诉讼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口头催收多,书面催收少;催收次数多,有效催收少;形式催收多,以催促收少。这种只催不诉的现象,容易给农信机构的诉讼保全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笔者认为,农信机构需从如下几方面重视诉讼时效保全工作。
一是主动上门催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现场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章确认后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对于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贷款人应当设法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催收回执,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督促部分还款。贷款人要求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哪怕还款数额只占贷款数额的极小部分,也足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贷款人要尽可能让债务人以转账形式还款,如果债务人以现金方式还本付息,现金缴款单必须由债务人填写或让其在收贷凭证上签字,以防日后债务人对收贷凭证不予认可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三是账户直接抵消。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账户有存款,却无法进行正常催收的,贷款人可依据合同中的抵消权条款,直接通过特种转账传票从债务人的账户上扣收少许欠款本息,因为每扣一次,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
四是证据保全公证。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书面签收催收文书或与债务人进行联系而确实无法取得签章回执,威胁到贷款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可邀请公证机关对催收事实进行公证,作为主张债权的有效凭证。证据保全公证的诉讼时效从公证书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是签订确权协议。不论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贷款人都可以通过与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有关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的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还款说明、展期申请等文书,是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承诺性文书,签订确认协议时应注意不能让担保人免责。
六是依法提起诉讼。依法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还包括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如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宣告破产、申请仲裁等。权利人就其部分权利起诉的,仅对该部分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其权利为不可分的除外。
作者单位:宁波镇海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