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田耿文
【农村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6月24日,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行部署。
记者梳理发现,去年12月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要求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在今年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增强农民抵御风险能力。
此次发布的《通知》延续了之前中央会议精神,核心内容是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面、提标,在河北、内蒙古、辽宁等的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针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实施保费补贴。今年将覆盖实施地区约60%的产粮大县(500个),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此次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通知》强调,以坚持自主自愿、体现金融普惠、增强预算约束、鼓励探索创新、确保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支持政策范围内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自愿投保,要求各地结合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在保险责任和保障水平方面,《通知》明确,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原则上,两种保险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在补贴比例上,《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农户自缴比例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由实施地区省级财政自主决策。
《通知》还对承保机构管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承保机构应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要求,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同时,还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作为农业保险的两个品种,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能够显著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保障水平高。这两个险种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大大超过了传统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最高40%的保障水平,极大地稳定了投保农户种粮收入预期,同时有效防止了脱贫粮农返贫现象的发生。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广。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责任范围设置相当广泛,基本解决了农民种粮的后顾之忧。三是惠及全体农户,通过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内全体农户自主自愿投保,全面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切实提升了这项惠民政策的普惠性。
针对《通知》出台后,将如何有效衔接已有政策,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一是保留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这一险种作为基本险将长期保留,主要源于部分小农户等投保主体可能更偏好自缴保费较低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宜给予农户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险种的权利。二是自2022年起取消农业大灾保险。主要源于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更高,符合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阶段和实际,而农业大灾保险属于一项过渡性的试点政策,可完全由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替代,考虑到2021年已有农户投保农业大灾保险,将于2021年保留用于过渡,并从2022年起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