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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6月21日 > 总第493期 > A8 > 新闻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应提前筹划风险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彭远汉 王志民

【农村金融时报】

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办法》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良好实践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有助于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全国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银行保险并重,恢复处置并举,强化措施,严格执行。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全国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完善自身依法依规经营和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具体部门负责恢复和处置计划管理工作,科学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内部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

二要坚持四项原则。全国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 的四项原则,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首先,要严格贯彻“依法有序”的原则,依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职权法定”要求,恢复和处置计划要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与实施;可处置性评估要对处置机制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等进行重点评估;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要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并依法采取排除处置障碍等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要严格贯彻“自救为本”的原则,按照“自救为本”、严格限制公共救助的国际金融监管普遍性要求,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强化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化解上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再次,要严格贯彻“审慎有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节约合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出发,通过提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套示例的方式,更好地落实机构高质量地制定审慎有效、精简管用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最后,要严格贯彻“分工合作”的原则,既要强化横向协同分工,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支持,又要强化纵向协同分工和境内外监管协同,将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协同合力贯穿于始终。

三要明确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均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银保监管部门要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对于中小金融机构,银保监管部门在适用上要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机构的经营实际与监管资源情况。银保监管部门要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及适当延长更新频率。

四要保护消费者权益。银保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使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得到充分全面的保障,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承担监管责任。与此同时,银行保险机构要以“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并通过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金融安全和稳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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