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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6月21日 > 总第493期 > A2 > 新闻内容
六部门联合发文 要求不断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油助力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郝飞

【农村金融时报】

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农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不仅存在抵押物不足或变更难、农民及农村生产组织的征信无法有效使用等客观因素,加上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少、信贷产品少等现实原因,致使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长期缺少有力的金融支持。

因此,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亟待银行业推出更多适合这类群体的产品和服务。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

开发差异化的信贷产品

《意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

《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多渠道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

这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整合利用共享信息及其他内外部信用信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南京审计大学金融风险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小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缺少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等问题,信用贷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难题。银行应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

杨小玲认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债务人不需提供抵押品,凭债务人的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随着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这种贷款方式越来越被银行认可。但实施过程中,跟抵押质押贷款相比,其所占比重较小,且额度较低,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大额信贷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种,经营上各有特点,银行可采取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杨小玲表示。

如针对专业大户的实际情况,银行可以主要根据大户自身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家庭农场的产业经营链条比专业大户更长,杨小玲建议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时,可在考虑农场控制人信用状况情况下,结合整体项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般是团队分工,联合经营。其则需要考虑多个控制人的信用状况、产权清晰度等情况,结合整体产业链条是否可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种植、加工、物流、组织、专业化程度方面都较高,银行在决定是否对其发放信用贷款时,除了企业自身的信用情况外,还要结合其经营规模和发展现状来评判。

当然,这4种主体并不是孤立的,现实中会存在很多关联,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担保增信,运用供应链金融模式,在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方面,提供融资。总体而言,银行在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时,可采取有扶有控的差异化政策,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

近年来,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不足等问题,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在探索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以山东安丘农商银行为例,该行根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制定22款涉农信贷产品,构建高灵活、广覆盖的服务“三农”类信贷产品体系。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大、回笼慢的现状,该行推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家庭农场贷”“助养贷”等定制化信贷产品,在享受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经营周期和资金状况,自主选择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模式,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5年,避免了传统模式下“一年一贷,一年一还”的资金周转困扰。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万元以下的贷款,该行以“纯信用”的方式办理,20万元以上的可以通过“家庭亲情贷”模式办理,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扩大抵押质押融资范围

《意见》提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部门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支持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登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制。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农户等提供担保增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

杨小玲认为,从宽泛角度讲,只要能被法律认可,无争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物品、服务或知识产权都可以算作抵押物质押物范围,这样可以盘活农村的资源资产,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现阶段较多的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除此之外,还可将大型农业机械、养殖圈舍、农产品商标、农业保单等均可依法纳入可抵押质押范围。

在扩大抵押质押融资范围方面,很多金融机构都在不断地实践,比如:甘肃天祝农商银行近年来,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不断丰富抵押物范围,积极谋划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

该行研究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切实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层次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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