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云南大理州漾濞县6.4级地震触发了大理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赔付条件,震后22小时内保险公司即完成第一笔4000万元的赔款支付。据悉,自2015年在全国率先启动试点以来,云南大理已多次获得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赔付。此次地震的发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巨灾保险的关注和期待。
巨灾保险是指针对地震、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可能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的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多变,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挥巨灾保险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夏天,广东省受多伦“龙舟水”及台风的影响,12个地市触发巨灾指数保险赔付,已决赔款超21亿元。此次云南地震,5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根据承保份额不同,分别赔付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巨灾保险的保费均由各级财政承担,赔款直接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用于抗灾救灾、灾后重建以及日常防灾减灾,可有效发挥出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政府部门的灾后救助水平和效率。
从2014年开始,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以具有典型巨灾属性的地震保险为例,自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以来,截至去年底,已累计为全国1281万户次城乡居民提供超过5250亿元的地震巨灾风险保障。此外,广东、宁波等15个省市也开展了地方性巨灾保险试点,为城乡居民提供台风、洪水以及暴雨等多种灾害的风险保障。
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还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巨灾保险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顶层设计的必要性。从制度层面来看,2016年、2017年《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相继颁布,使地震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但是从立法层面,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的单行法律,相关法规《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自2016年开始征求意见,至今仍未出台。
从实践来看,巨灾保险还存在保障内容不丰富、保障区域不平衡、保险覆盖不全面等短板。
比如,当前的巨灾保险主要以地震为主,针对台风、洪水、突发卫生事件等多灾因的巨灾保险仅在部分省市试点开展,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地震巨灾保险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大理等个别地区,其他地震高风险地区投保率较低;巨灾保险的覆盖面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自主投保意识不够,灾后救助更加依赖于财政资金。
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快构建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风险管理意识,鼓励更多地方探索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丰富商业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巨灾保险的发展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