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PDF版
扫描二维码使用手机阅读本篇文章
发刊日期:2021年05月24日 > 总第489期 > B7 > 新闻内容
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 防范高科技金融犯罪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刘田旺

【农村金融时报】

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缺乏功能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必要手段。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科技迅猛发展,一些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打起了业务“擦边球”, 披着“金融外衣”伪创新,无证开展金融业务,做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创新”,导致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金融是公共性和外部性很强的行业,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影响极大。金融科技领域诸多乱象凸显出金融监管的短板,以机构监管条块划分的监管工作存在部分“真空”和“重叠”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已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未来监管部门将着手对症下药,全面清查整顿,维护金融正常秩序。为有效防范利用高科技从事金融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必须从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入手,坚持“金融特许经营”原则,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一是明确金融许可证的适用对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二是明确金融许可证的详细内容。金融部门要统一金融许可证的新领、换领、缴回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统一金融许可证记载内容。金融许可证必须载明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以及在新领、换领、遗失金融许可证相关公告的具体要求,特别是网络平台应在相关网页醒目展示业务范围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督促金融经营机构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金融经营活动,无论公司名称叫什么,只要涉及金融业务的,都必须遵循金融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是明确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要求。监管部门要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损坏许可证;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四是明确金融许可证的公示方式。金融部门要明确公告的知晓范围至少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要求采取有效公告方式及效果公示金融许可证。金融经营机构要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官方网站上公告,或采取其他有效便捷的方式公告,并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同时,要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许可证原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等。尤其是是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必须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五是明确金融许可证的监管功能。金融监管部门要提升功能监管能力,联合相关部门增强监管手段,充分运用新的监管科技,通过织密监管矩阵,拓宽监管视野,延伸监管链条,穿透识别一些科技公司“伪创新”和“乱创新”的“金融外衣”。监管机构对任何违法违规开展实质属于金融的经营活动,都要理直气壮地采取措施,集聚强光照射“灰色地带”,有效铲除风险滋生的土壤。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金融许可证相关情形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乐平市支行行长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1-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京ICP备1200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