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雪梅
【农村金融时报】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一条、十二条指出,法人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高管层有义务及时向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中小银行反洗钱工作质效,取决于董事会的大力支持及高管层的主动作为。
目前,部分中小银行洗钱风险管理框架有待完善,表现在“董监高”与业务条线的职责划分不清晰,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重视不足,监事会对反洗钱监督不到位,业务条线参与反洗钱不够充分。部分中小银行反洗钱工作执行力不够、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薄弱等短板问题长期存在。
中小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起步较晚,其往往是由各自独立的系统模块组成,存在系统间金额不一致、业务流程前中后环节属性差异、数据缺失、数据错误等现象。数据质量差直接影响中小银行进行风险自评估、可疑交易监测、高风险客户管控、名单监控等反洗钱核心工作,间接影响反洗钱监管质量,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因此,笔者建议中小银行从如下几方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是认真研究学习相关的反洗钱规章。反洗钱规章主要包括如下4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银保监会令〔201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银反洗发〔2018〕19号)。中小银行应认真研究这4项规章制度,确认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结合其他相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制定监事会反洗钱工作办法及流程,作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法定依据。
二是对董事会关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事会可以通过评估发展战略,持续关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关注其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等情况;通过查阅董事长对行长的授权书,关注授权内容是否涉及授权行长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情况;通过对董事高管选聘程序的监督,确认新任董事是否按受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是否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了承诺;通过日常监督关注董事是否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将洗钱风险管理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中。
三是对高级管理层承担反洗钱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要通过风险提示、调查研究、听取报告、列席会议等方式,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其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推动董事会确定的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进行监督;监事会要通过专项检查及日常工作,监督高级管理层构建反洗钱履职框架情况,对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对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等进行监督;监事会在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时,对高级管理层制定和审核反洗钱重大政策及其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监督意见。
四是对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主动作为情况进行监督。业务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负有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重任,要充分发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等职能优势,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监事会重点检查各部门反洗钱职责、相互协调、主动作为和按规定开展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工作及档案资料保管等情况。重点监督相关部室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前,进行背景调查情况。
五是对反洗钱管理部门担任“参谋”角色情况进行监督。反洗钱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是牵头开展反洗钱工作,不是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牵头开展该项工作,即对内组织协调,对外沟通交流。监事会通过日常工作监督反洗钱管理部门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指导业务部门开展反洗钱、组织他人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协调反洗钱考核、培训、宣传、系统建设等;监督其了解、洞察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并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其负责制定、草拟相关制度,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识别、评估、监测本机构的洗钱风险,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六是对内部审计部门切实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反洗钱审计是洗钱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反洗钱三道防线的重要内容。监事会要与审计部门联动,形成监督合力。首先,应加强内部审计深度,将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加入审计范围,根据反洗钱监管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内部审计项目及重点,审计内容要全面,确保面向反洗钱架构及各个业务条线,要保证从实质上发现洗钱风险;其次,应改变现在反洗钱内部审计事后稽核的形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督,达到事前防范、风险预警的目的;此外,应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反洗钱及其他较为复杂领域知识的培训,提高内部审计效果。同时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高反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作者单位:吉林珲春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