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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4月26日 > 总第487期 > B7 > 新闻内容
监管部门应确保辖内保险机构 相关准入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黄辉

【农村金融时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笔者认为,地方监管部门应准确认识和把握政策调整带来的新变化,及时转变工作方式,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辖内保险机构相关准入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认识“三个困难”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后,监管工作面临“三个困难”:

首先,是全面掌握拟任高管真实情况较为困难。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后,对于高管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要求会更高,拟任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学历及从业年限等重点审核内容方面需要机构和监管部门从严审核把关。然而实际准入工作中面临以下难点:一是机构对申报资料质量把关不严。部分保险机构为了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任职资格审核,在申报材料时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如申请机构对拟任人综合鉴定意见中均是对拟任人“完美无暇”的肯定,对拟任人的品行、能力等评价不够全面、客观。另外,保险机构高管跳槽较为普遍,新入职机构因确不知情或主观不愿披露,容易将“带病”人员做为拟任高管上报监管部门。二是监管部门对拟任高管处罚信息查询受限。现阶段监管部门查询拟任高管处罚信息主要通过函询其曾任职机构或当地监管部门、查询银保监会监管处罚公开信息等方法,但是由于跨地市协查耗时较长,影响行政许可工作时效、当地监管部门掌握信息同样有限、银保监会处罚信息披露相对滞后等原因,容易导致信息查询不及时、不准确。

其次,是确保考察谈话务实高效较为困难。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后,面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准入工作人员如何结合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机构的业务管理、风险状况以及拟任职职务和岗位的特点科学确定谈话范围和内容重点,如何充分利用考察谈话环节深入摸清拟任人政策理论水平、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对策、廉洁自律及工作创新理念等,全面了解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条件,这些一方面需要准入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相关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立好高管准入第一道防线,另一方面也亟需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考察谈话工作机制。

最后,是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工作开展较为困难。取消机构设立年度规划、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及任职资格核准后,使监管部门失去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重要抓手,市场主体监管套利风险进一步加大。

把握“三个转变”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给监管工作带来如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监管工作思路:由事前监管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通过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任职后,监管部门还要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董监高履职情况的监管。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调整准入工作思路,由之前的事前监管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通过及时跟进后续监管,加强审批和监管之间的衔接,确保高管准入“门槛”不降低。

二是机构人员选用:由重营销能力、业务增长向重合规经营、风险管控转变。从机构角度看,个别保险机构在高管人员选用上,存在重营销能力,轻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重业绩增长,轻风险管控的倾向。监管部门通过面试可以更为直观全面地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能力和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及实践应用的情况,能够有效促进保险机构转变选人用人观念,既注重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又注重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培养。

三是任职高管人员:由“一劳永逸”向接受“全履职过程”监管转变。以往申请资格核准的部分拟任高管错误地认为“看好书、答好题就成功了一半”“只要考试过关就万事大吉”,因此不注重日常学习,而是在考试前“临阵磨枪”,进行“突击”学习,取得资格核准后就能实现“一劳永逸”。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后,监管部门不会“放任自流”,反而会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各层级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高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问责处理,直至取消任职资格,“全履职过程”监管将成为常态。

尝试“三个建议”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后,笔者对监管的工作衔接有如下“三个建议”:

首先,应夯实事前审查。一是建议省级监管部门尽快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各保险机构及时上传处罚信息,以便监管部门准入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拟任人员保险从业经历真实情况。二是监管部门准入工作人员应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立好高管准入第一道防线,更好地服务于监管之中。同时机构提交材料中对拟任人员要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严格调查并如实反映拟任人守法合规记录,避免把关不严、选人不当、“带病”推荐。三是监管部门可以探索到拟任机构或曾任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或组织座谈,对拟任人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领导才能、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群众评价等进行全方位考察。

其次,应加强事中考察。一是建议省级监管部门建立拟任高管人员谈话考察工作机制,确保考察谈话工作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务实高效,切实保证银行保险机构拟任人员准入工作平稳衔接、有序推进,在确保各项“放管服”政策落到实处的同时从严把好准入关。二是探索建立涵盖最新监管要求和监管政策的掌握程度、合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和案件防范能力、市场定位和发展思路等维度的高管考核谈话清单,以便充分利用考察谈话环节对拟任职人员是否具备履职条件进行审查。三是建议银保监会和省级监管部门在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及任职资格核准后,能够结合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现状,进一步制定完善后续管理制度,优化监管工作安排,避免因放开前端诱发“黑中介”“黑机构”层出不穷等市场乱象。

最后,应建立后评价机制。准入不是终点,还要“能进能出”。除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访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后续监管外,还应探索建立对被监管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对新任高管一定时期内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管配合情况、行业自律情况、市场及公司内部反映情况、业务经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让高管人员真正做到履职尽责,以确保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作者为河南漯河银保监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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