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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4月19日 > 总第486期 > B7 > 新闻内容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需探索可持续性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刘潮洋

【农村金融时报】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具有多重意义,能够产生多方面的溢出效应。

在我国金融市场化日渐充分的背景下,如何实现支持乡村振兴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支持乡村振兴需

采取市场化方式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相应的工作机制,用激励政策、财政补贴等方式促进金融参与乡村振兴。

一是出台接地气、精细化的具体政策,使商业行为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契合。乡村振兴过程中,地方政府应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点,制定差异化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加快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乡村振兴支持方案,并对已脱贫人群给予持续性金融支持,拓展帮扶广度和深度,防止因金融扶贫目标偏移而产生返贫。

二是加大政府财政支出力度,适时为金融机构的公共行为“买单”。财政和金融二者在经济活动中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力,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农村的发展离不开信贷资金的支持,财政的公共属性也决定了政府要通过自身的收支活动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地方财政投入有限。因此,地方政府要借助对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手段,降低金融成本。同时,要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发挥财政存款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中的正向激励机制,把各银行机构涉农信贷投放情况与金融机构财政存款比例结合起来,对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适当提高财政资金存款比例。同时,加大国家贴息贷款力度,优化贴息标准,扶持欠发达地区骨干企业,发挥带头效应。

三是尊重并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特色体系。商业银行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供给主体,其企业属性决定了只有让商业银行在服务乡村振兴中实现收益,才会有持续投入的动力。强制性行政推动,虽然可以产生一时成效,但这种路径并不可持续。因此,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必须是市场化的,要体现金融主导性,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策引导、激励协调、降费让利,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营利空间,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四是制定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法规,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目前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信贷资金的进入、使用、纠纷以及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法律的解决途径,客观造成少数扶持项目止步不前。因此,立法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专项法律法规,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各投资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信贷资金实现预期。金融监管部门也要针对地区的差异程度分别给予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比例等政策,降低农村地区的融资成本,弥补金融信贷的高风险溢价,缓释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风险。

服务乡村振兴要有可持续性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应从可持续性角度出发:

一是创新政银合作模式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选派相关负责人挂职到驻地乡镇担任副镇(乡)长等行政职务,参与乡镇产业规划、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决策,并选派优秀客户经理挂职村长助理,主动对接参与乡村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这些能有效弥补地方政府金融人才不足等短板。

二是构建农村金融大数据,提高信贷资金的精确性。精准获取、科学决策、择优扶持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无前景、无法回流资金的项目,金融机构不能盲目去扶持。而这些有赖于大数据的支撑。地方政府应牵头成立区域数据管理机构,将区域内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家庭、农户个人信息,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健康、信用和资产状况等收集整理纳入数据库。同时鼓励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企业和其他经济体将合法获取的农村信息数据纳入数据库。通过对海量数据的长期积累、整理、交叉验证,为商业银行精准对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谷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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