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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4月19日 > 总第486期 > B7 > 新闻内容
规范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万雅桢

【农村金融时报】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报送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其相关部门有权对相关金融机构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资料的报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执行央行政策的情况等。

笔者发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方面各有不同,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一定的监管难度。为此,研究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势在必行。

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影响工作效率

通过分析比较江西省景德镇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2020年会计资料,笔者发现各银行在科目体系、填列口径、数据准确性等方面均能保持较高的一贯性,但也存在会计科目设置标准不一的现象,导致各银行报表之间可比性较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科目设置有差异。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了指导性的会计科目设置表,但不强制执行,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删减。该准则中对商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规定仅涉及一级科目,各银行业务发展重点有所不同,导致银行之间会计科目的设置差异较大。比如,不同银行科目设置的繁简详略程度不同、科目层级各异、分类标准不一。有的银行设置四级科目、科目数量一千多个;有的设置三级科目、科目数量有三百多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科目设置有差异,除了造成部分相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一致、部分会计科目核算有重叠等情况,还存在不同银行会计科目代号、名称、核算内容、核算口径不一致,不便于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分析,原始核算信息的可利用率低。

二是科目使用不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或出于规避一些监管政策的需要对科目的使用范围进行界定。比如,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而某些银行未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会计科目设置的合法性原则。

三是科目设置较冗余。比如某村镇银行直接采用了发起行的会计科目,共划分五个层级,科目数有两千多个,而体现在其业务状况表中的科目只有三百多个。还有部分村镇银行会计科目设置与自身业务范围不符。会计科目过于繁琐,会造成管理成本攀高、“垃圾”数据增加、产生许多无效的信息堆积,甚至带来会计核算的操作风险。

四是科目需要难满足。村镇银行的业务离不开支“农”支“小”,日常业务也与此息息相关。但大多数村镇银行未设置“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或者“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中不体现支“农”支“小”,一方面不便于相关业务的核算,另一方面无法通过信贷流向的数据来分析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情况。

规范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

目前,对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的规定相对较为开放,既无强制性的要求,也没有限制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指导和规定,这表明在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方面许多问题是值得摸索和探讨的。笔者建议,在现有管理体系和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各监管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指引下,结合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商业银行会计财务资料的报送和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着手制定会计财务资料监督检查框架制度、实施细则及操作规范,积极探索联合开展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监督检查的路径和方法、统一标准,形成监管合力,为强化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制度依据。同时,要科学设置会计科目,增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明晰性、可理解性、相关性和可比性,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职能。

二是完善操作规范。例如,村镇银行一般不会涉及信用证及外汇业务,类似“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外汇营运资金”“福廷费”等相关科目应予以删除;村镇银行不具备债券发行能力,“发行短期债券”“发行长期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相关科目应予以删除;村镇银行不具备办理保理业务资格,“保理融资”“国际保理融资”等相关科目应予删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细化会计科目,并完善机制,规范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实现各家银行对相同会计事项使用同一核算方法,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这样既有助于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法人商业银行排除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中的疑难和困惑,又有利于对商业银行会计管理质量和效能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建议商业银行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力量,借助其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按照准则和制度规定,遵循稳定性、适度超前、兼顾特殊、易于会计核算、便于提供信息等原则,设计一套较为合理的会计科目,满足经营特点和业务要求,使商业银行会计核算能够真实反映业务实质,从而改变由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在科目设置和调整方面的能力有限、完全借鉴其他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又无法满足自身需要、可能导致会计核算中的混乱和模糊现状。

四是强化监管督导。监管部门应通过现场核查、非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密切关注和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如:通过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分析工作,发现其存在的某科目余额异常大、科目核算内容有歧义等问题,并督促其调整完善;加强存款准备金非现场管理,对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或核算范围模糊不清的情况,按照“全面性原则”和“从严原则”进行核定,从而鞭策其规范科目设置、明晰会计核算;通过对存款准备金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指出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准备金交存的影响,督促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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