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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4月19日 > 总第486期 > A2 > 新闻内容
健全种业风险分散机制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供给,并提到“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

保障粮食安全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作为粮食安全两大核心之一的种子,又是整个农业生产的“芯片”,是粮食安全的源头。近年来,金融支持种业发展大多是通过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完善金融服务等举措来落实,但是种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却始终未能得到高度重视,迫切需要保险来提供相应的保障。

实际上,早在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就已经为发展种业保险做出顶层设计。人保财险、中华财险等头部农业保险公司分别从2011年、2013年起先后开办了制(繁)种保险。然而,试点十年来,我国种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和困难。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种业保险覆盖品种还局限于种植业,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贴的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制(繁)种保险,在养殖业仅有能繁母猪保险和个别地区试点的水产制种保险,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能繁母猪保险属于传统的养殖业保险。

同时,种业涉及种子资源的保护、研发育种、制种繁种、种子加工、推广销售等多个环节,极易受到自然条件、技术、市场等多方面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比传统的农业生产风险更高。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作物、畜禽生产养殖环节,种业保险也只覆盖制种繁种,种业发展的其他环节特别是新品种的研发及推广环节,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很少,不能满足整个种业链条上多元化、多层次的风险需求。

对保险企业而言,种业保险不同于一般产品,具有风险因素多、灾害损失大等特点。由于制种投入的成本多、技术要求高,管理、技术操作等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自然灾害对种子产业技术链的破坏有别于传统种植业,这对查勘定损带来很大难度。同时,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种业保险试点时间较短、总体规模较小,无法发挥行业大数法则作用,长期赔付率超过100%,影响种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打好种业翻身仗,亟待建立健全种业风险分散机制。

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支持政策,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对制种保险的补贴比例,增加补贴的险种范围。其次,要扩大种业保险的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延长种业保险的链条,从主粮作物逐步向经济作物、从种植业逐步向养殖业等领域扩展,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从保数量向保质量提升,由制种环节向种业发展的全产业链延伸。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财政、农业、种业企业、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共同推进种业、种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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