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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3月15日 > 总第481期 > B7 > 新闻内容
金融支持水利建设应做到创新与合作并举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李兴华

【农村金融时报】

日前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指出,多渠道争取水利建设投资,在争取加大中央及地方水利投入力度的同时,协调加大水利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加强水利建设是促进“三农”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金融机构如何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支持?笔者认为,在合理增加贷款投放的同时,还需要在产品创新、合作方式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首先,应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在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中,银行应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切实把握好贷款投放节奏,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资金投入,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库出险加固、重点河道治理、大型灌区续建工程等水利建设。银行在重视支持基地开发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与改造支持,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部署,新老水利建设支持并重,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尽量使贷款投放保持均衡性,使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其次,应发挥财政、信贷、担保的合力作用,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政府要设立引导基金,鼓励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要成立自上而下的农田水利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机构(基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支持力度;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农田水利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发放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的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在贷款回收出现困难时予以代偿或置换;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应给予贴息和税收优惠,降低农田水利建设的融资成本。

再次,应加大政策引导和创新力度,拓宽金融业务与服务领域。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并帮助水利企业解决担保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积极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发担保形式多样的涉农信贷产品,并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融资增值功能,鼓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资金增资水利建设;对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保护建设水利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投资人尤其是用水农民投资建设水利设施,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开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

最后,应发挥政策性金融的长处,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支持水利建设中,应切实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针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政策性银行在运作信贷项目时,可在利率、期限、额度和贷款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优化农田水利设施政策性保险机制,对农田水利设施、机具、水资源提供政策性保险,并开展信用保险。

此外,应加大对损坏和破坏农田水利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水利建设安全。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建成后的水利设施管理,依法治理肆意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窃水利工程设备、破坏水利工程犯法犯罪案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山东安丘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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