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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3月08日 > 总第480期 > B7 > 新闻内容
金融机构应完善产品体系服务科技型企业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张伟中

【农村金融时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和推动。

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高成长性和高风险性的特质决定了其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普遍存在。金融机构需要紧跟政策导向,创新发展思路,强化配套服务和措施的完善及落实,切实让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做法

目前,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主要有如下做法:

一是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以浙江平湖农商银行为例,为更好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该行于2014年9月在平湖市科技大市场成立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2015年9月对钟埭支行兴钟分理处进行了改造装修,在内部增加了科技型企业和产品的展示区。该网点位于平湖经济开发区企业最集中的地方,周边有众多与农商银行有业务关系的科技型企业和其他企业,有着较好的经济基础和金融生态环境。2017年9月正式揭牌成立的平湖农商银行科技支行,成为平湖市首家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二是推出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同样以平湖农商银行为例,该行以大数据为依托,侧重于信用类融资支持,推出了“科易贷”专属信贷产品,具有利率优惠(以基准利率为主)、担保条件灵活(接受信用、保证、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的特点,特别适用于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但传统担保物不足的科技型企业。同时农商银行结合创业贷、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原有信贷产品,为科技金融企业提供了符合其生命周期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产品,全力支持科技金融企业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是制定科技金融专门流程。近年来,各地金融机构将原有的科技支行从二级支行升级为一级支行,扩大了科技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最大程度地简化科技金融产品业务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和客户办贷体验。同时为科技支行配备了专属贷款规模,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在信贷资金紧张时期优先保证科技支行的贷款规模占用,加大信贷资源向科技领域的倾斜力度。

四是加大科技型企业减费让利。近年来,各地金融机构普遍对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实行较低的贷款利率水平,在为科技金融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使企业全部的精力和财力集中在研发和市场层面,促进企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服务科技型企业的难点

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有如下难点:

一是定价与风险关联度低,风险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平湖市为例,该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相关制度规定,对纳入科技金融支持企业名单企业的贷款,对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无担保机构的按照6∶4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有担保机构的按照4:3:3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科技企业的发展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同时传统抵押物及保证担保均较弱,银行承受的风险更大。“科易贷”产品本应通过提高利率定价的方式来反映风险高低,但该产品更多考量的是政策性因素,因此利率的定价与风险高低缺乏应有的关联。虽有风险补偿机制的支持,但风险补偿机制并不能100%进行补偿,作为商业银行,从商业可持续的角度来看,当前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处置困难较大。在科技金融政策的引领下,许多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担保,有别于传统的房产、设备等物品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须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银行方面不具备这种知识,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是否准确银行方面较难判断。在涉及到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处置的时候,由于处置物比较小众,处置较为困难。

三是尽职免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较于传统制造业企业贷款,科技企业贷款由于企业发展前景、抵质押等担保手段较弱,因此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贷的风险相对较高。银行信贷管理方面虽有不良率容忍度、尽职免责等的相关制度,但这种制度更多是侧重于传统信贷业务,对科技信贷业务没有从政策扶持的角度进行细化和放宽,会影响信贷部门发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

四是对科技企业研判能力有待提升。从银行自身来讲,对科技企业发展潜力的研判,需要对市场、产品等要素具有一定的研判能力,这种研判能力更多地需要相关知识背景,金融机构相关领域人才相对缺乏,因此研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措施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服务科技型企业。

一是转变经营理念,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共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竞争核心是技术研发,产品技术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因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需要资金的大力支持。金融机构要重点关注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综合效益高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二是丰富产品体系,多方位满足科技型企业金融需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融资问题,在这这方面,金融机构虽然开创了“科易贷”专属信贷产品,但总体来说融资产品相对单一。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地方性法人机构机制灵活的优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细分,并针对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创新不同的融资产品。金融机构要全面对接“科技金融示范区”及“打造全面接轨上海示范区”等重大改革战略,搭建政府、投资机构与银行的科创基金投贷联动平台,开展战略合作,加大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以及“科易贷”专属产品的推广,提升科技型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总量中的占比。

三是培养专业人才,锻造科技支行品牌特色。金融机构应引进科技专业人才充实科技支行信贷管理岗位,按照社区管理经营模式,建立网格化服务机制,分片区对接科技型企业,实现科技型企业管理全覆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高新技术评估体系,开展专业化的市场调研和评估,掌握高新技术发展前沿和动态,熟悉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为科技型企业量身订制专属金融服务。

四是完善担保、保险服务,健全科技金融协同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应联合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担保、保险等机构建立综合服务体系,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复合型金融产品与服务,形成相互支撑的服务网络。如科技金融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推出系列担保服务产品,分散信贷风险;科技保险公司要开发针对产品研发风险、贷款履约责任的险种等。通过这些服务,可以有效分散银行、投资人等承担的风险,进而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规模,进一步把控银行信贷风险,增加科技企业的贷款获得率。

五是加强信息互动,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风险,加强与政府背景风投公司的信息互换。

作者为浙江平湖农商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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