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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3月01日 > 总第479期 > A2 > 新闻内容
银保监会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见习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早在去年7月,银保监会就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进一步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并在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

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

例如,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董希淼表示,这一规定与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的总体原则一致,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

另外,董希淼指出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或有“画地为牢”等问题。

“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经营,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探索。”董希淼说。

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明确三项定量指标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三项定量指标,即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

出资比例方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董希淼表示,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上述负责人说。

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董希淼表示,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

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

“这几项规定既能促进商业银行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空间。”上述负责人称。

过渡期方面,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较长的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保持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影响。”董希淼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旨在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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