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小玲 孙亮
【农村金融时报】
尽管目前农商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各种创新业务比重逐渐上升,但信贷业务依然是经营中的核心业务,其利息收入仍旧是农商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
在全球疫情不确定性、部分企业债务违约加大的背景下,农商银行信贷业务中贷款违约现象也偶有发生。因此,农商银行有必要加大信贷业务的审计力度,掌握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并提前做好预案。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信贷业务的审计工作应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展开。
一是审查信贷业务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真实性一般指会计对客观经济活动的表述和价值数量上的确定,为管理经济活动提供所需的会计信息。信贷业务会计核算真实性方面常出现的问题在于: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和会计科目划分不正确。
针对贷款分类不准确,资产质量不真实,审计可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标准,将贷款客户作为分组条件,筛选一个完整年度中五级分类至少1次为不良和正常的客户。在上述客户中继续筛选出净利润出现负值的客户作为可疑客户。针对可疑客户,进一步查看客户信贷档案,向银行客户经理了解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明确贷款客户至少1次为不良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人为调整、分类不准确的问题。
会计科目划分不准确,主要是农商银行为了规避监管要求,采取的以贷收息、借助通道将不良贷款业务出表、虚增账面利润等行为。审计过程中,常发现银行违规将贷款利息收入转为中间业务服务费现象。对该种情况,可将连续2-3年贷款客户名单与中间业务“顾问费收入明细表”中客户名单进行对比,选取在一定时间段内既发生信贷业务又缴纳顾问费的企业作为可疑对象。针对可疑企业,进一步查看企业相关资料,研究农商银行提供的财务顾问分析报告等咨询顾问类服务是否与企业实际需求相符,是否存在“质价不符”现象。同时进一步了解农商银行是否给予企业优惠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二是审查信贷业务的合规性。主要审查农商银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金融法规的要求。审计中常发现的问题有: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贷前审查不严,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力;担保或抵押物不符合规定;贷款投向过于集中;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向从事转贷或投资套利活动的客户提供融资;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实等。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审计过程中,除审查客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可利用“对公贷款五级分类明细表”查找需要审计的问题。如贷后管理不力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可配合贷款客户对公活期存款交易,重点关注其贷款资金流向。贷款资金是否受托支付;是否流向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民间借贷等敏感领域或行业;是否流向个人或其他非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用途。
对于贷款中常见的“一物多押”现象,则可延伸国土局、房管局、其他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来确认贷款客户提供的抵(质)押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为重复抵押。同时实地查看抵押品是否真实存在、状态如何、是否有押在身。针对“押品不实”现象,则可查看相关账簿和评估档案等,确认抵押品原值和现值情况,是否可以覆盖贷款金额。与此同时,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押品价值进行估算。
三是审查信贷业务的合理性。主要审查农商银行贯彻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及信贷结构是否优化,资金是否流向“僵尸企业”。审计中常见的问题有:虚增小微企业、涉农贷款规模;未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违规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扶贫信贷资金被挪用等。针对这些问题,审计策略在于对照相关分类标准检查该行是否贯彻落实执行中央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经济金融政策等情况。
具体来说,可查阅农商银行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经营数据等资料,对照相关分类标准检查农商银行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情况,是否存在错报、虚报行为。可与银行业务部门及贷款企业座谈,了解银行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及实际实施情况。检查该行是否存在向小微企业违规收费、融资链条过长、上浮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等情况。这些情况一般在“对公贷款五级分类明细表”中反映出来,可筛选小微企业、“三农”、僵尸企业等贷款指标,进行数据核实、比对分析。
四是审查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安全性主要审查涉及信贷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牵涉到金融风险、违规案件等。如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发放贷款;骗取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凭证诈骗等。审计实践中,主要围绕《刑法》中175条的骗取贷款罪、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193条贷款诈骗罪、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盗窃罪等罪行的构成要件,进行审计有效取证,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以骗取贷款罪为例,涉及三个构成要件,即采用虚假手段、资金流向个人以及贷款损失核算。在审计过程中,须围绕这三个构成要件,核实企业的审批材料、贷款资金的流向以及贷款损失情况,进一步确定案件的性质。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安徽肥东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