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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1月11日 > 总第474期 > A2 > 新闻内容
用法律推动贷款机构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二人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二人认为贷款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终审判决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利率水平是此案的关键所在。在二审时,中原信托认为,《还款计划表》系以初始本金600万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应还总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作成,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其利息计算方式。

这一主张并不符合贷款业务的逻辑。分次还本付息中,利息应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而非以全部本金进行计算。如果要以全部本金计算利息的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一次性偿清本金即可,而不用分作8年进行归还。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这起案件中,被告仅说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实际利率、利息总额、计算方式却一概不提。如果是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各类分期服务较为常见的营销“套路”。

此外,还有一些贷款产品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这就导致很多深陷网贷陷阱的当事人,根本算不清自己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也无法算清自己的实际负债,本以为自己借到了便宜的贷款,实际上却是一脚踏入“深坑”。他们在金融知识上的缺乏被某些机构利用了。

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要求贷款机构需列明贷款的实际年利率。然而,从过往的新闻报道和一些借款人的讲述来看,在遇到贷款利率陷阱时,维权成本高昂,胜算也未必大,可以说是维权成本倒挂。再加上不少借款人本身经济条件不理想,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资源维护自身权益,因此,绝大多数人面对远高于预期的利息,都只能吃下这个闷亏。

本案的审判不仅给所有的金融消费者以更强的维权信心,也对各金融机构、贷款机构提出警示: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我们相信,随着《民法典》的施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必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未来,类似本案的模糊利率水平等误导、虚假宣传必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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