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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12月14日 > 总第470期 > A8 > 新闻内容
农商银行应提升监事会监督履职成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王红平

【农村金融时报】

当前,全国大多数农村信用社都已经改制成为农商银行,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已成为农商银行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构建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农商银行审慎经营、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农商银行监事会履职是否到位是衡量农商银行法人治理是否有效的核心标准之一。从当前情况看,多数农商银行监事会的履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离公司治理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从而直接影响到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笔者认为,农商银行应通过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履职机制、提高履职水平、规范履职评价等途径提升监事会监督履职成效。

健全监事会组织架构

农商银行应通过如下方式健全监事会组织架构。

一是优化组织结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规定优化监事会组织结构,确保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均不低于三分之一,以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要严格审查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外部监事人选符合监管规定和农商银行监督履职要求,同时确保外部监事与农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二是完善工作机构。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规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需要,科学确定单独或合并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专委会工作职责,落实专委会工作责任,确保专委会工作质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三是科学配备人员。农商银行监事会下设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齐配足专职工作人员,不能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否则监事会工作机构就成为了一个空壳,无法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银行业法律法规、农商银行业务管理和监事会工作流程,能够胜任监事会监督职责。

完善监事会履职机制

农商银行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事会履职机制。

一是健全议事规则。要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对监事会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都要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监事会办公室和下设专委会也应相应制定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专委会工作细则均应按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印发。

二是规范议事程序。监事会及其专委会召开前应当充分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需要上会审议的议题在会前提交监事熟悉了解,并以议案形式提交上会,会议审议表决的议题应与会议通知列举的议题一致,不得在会上临时增加会议通知里面没有列举的议题,议案表决应当按程序实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形成监事会或专委会决议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三是加强履职考核。农商银行除了严格按程序做好监事履职评价以外,还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监事日常履职考核制度,将监事参会情况、工作时间、调研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挽回资金损失情况等一并纳入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监事薪酬挂钩,同时作为下届监事会换届是否继续提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或者在监督履职中为农商银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结合实际给予奖励,并将其作为监事会换届优先提名的依据之一,以此促进监事会成员积极履职,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提高监事会履职水平

农商银行应通过如下方式,提高监事会履职水平。

一是提高监事履职意识。农商银行应当经常性地组织全体监事学习《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农商银行章程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适时组织监事进行专门的监事会监督培训,提高全体监事的监督履职意识,强化监事履职担当。

二是丰富监事履职方式。农商银行监事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引导和组织全体监事采取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进行履职监督,还可依照相关法规根据需要采取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进行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等方式进行监督,切实提高监督效果。

三是提高监事履职能力。针对监事监督履职能力不高的情况,农商银行首先应当把好监事准入关,尽可能提名熟悉银行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的人员作为监事人选,同时要坚持高标准设立外部监事并达到规定比例;其次是要定期组织监事参加监事履职培训,经常性组织监事参加本行业务相关方面的培训,在制定重要业务管理制度过程中监事要主动参与监督;最后是可以采取以检代训的方式提高监事履职能力,组织监事参与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方面的检查,在实战中提高监事履职能力。

规范监事会履职评价

农商银行还应规范监事会履职评价机制,对其工作成效给予客观的评价。

一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认真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合理设置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权重,细化量化各项评价指标,合理界定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分值,确保评价办法科学合理并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严肃履职评价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评价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根据各个项目权重计算出监事综合评分并提交监事会充分讨论后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坚决杜绝不按评价办法规定操作和人为调整监事评分结果的行为发生,确保监事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符合监事履职实际。

三是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对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和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以及存在严重失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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