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家平 金冬显
【农村金融时报】
规范、科学的公司治理是农商银行形成有效自我约束、防范各类金融风险、树立良好市场形象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农商银行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主动发挥应有职能,使农商银行提升整体实力。
影响监事会
监督实效的因素
我国目前《公司法》所设计的监事会制度基本上借鉴了国外监事会模式,主要担任监督者的角色。虽然监事会的权力得到了立法的确认,然而在实践中却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监事会的职权出现空泛化与形式化的现象,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监事会履职条件受限。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三驾马车”的现实运行上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在业务经营上具有天然的一致性。仅凭监事会的力量要想做好监督,在银行内部需要比董事会更大的威慑力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但是实际上,在监事会人员配备、监督流程设置等客观条件上并未给监事会履职提供适当条件。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往往只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和建议、提议、诉讼的权力。但是实现权力、履行义务的人力、物力等要依靠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来保障。另一方面,监事会的作用与独立董事存在部分重叠,造成监事会作用被弱化。
二是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与监督的要求存在矛盾。法律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但实践上在监事的提名过程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有些监事上一届可能是董事,下一届可能又做上董事了。另一方面,监事会成员大多身兼多职,往往仅有监事长一人是专职的(监事长也可能是身兼数职,如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等),往往使得监督的效果打了折扣。
三是监事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高级管理层,而且报酬和履职发生的费用往往由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控制;另一方面,对监事的考核、考评等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监事会改革的建议
农商银行监事会制度存废及完善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构建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监督机制的问题。如何完善法人治理体系,不能仅仅从公司内部权力制衡、股东利益诉求的角度来考虑,更不能简单地从银行内部着眼,而应当着眼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把握好监事会以及法人治理改革的大方向。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群众参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监事会改革创新需要适应形势的发展,不能教条主义、墨守陈规,不能简单套用外国的东西“画地为牢”、修修补补。具体到农商银行,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听取股东、员工、客户等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集中大众的智慧,共同来经营、管理好农村金融事业。
二是建功新时代,服务新常态。农商银行作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对建设“美丽乡村”“美丽中国”、乡村振兴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抓住时机加快融入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是理顺农商银行的管理体系。目前县域法人农商银行的上级机构有的是省一级法人,有的只是管理、协调的非法人管理机构,更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强力管理机构。这从客观上影响了农商银行管理水平、业务竞争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使得农村商业的整体实力弱于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全国性机构。作为县域法人的农商银行要想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离不开上级的指导。如果自身相关定位模糊,必然影响运营效率,不利于法人治理建设和自身综合实力的提升。
四是减少交叉任职,突出监督职能。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要求监事会在公司财务监督和维护公司职工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的农商银行监事会成员当中,有的是大股东企业的法人代表、有的 是银行内部的中层干部或普通员工,交叉任职设计不利于监事会更好地发挥职能。可以探索由省级管理部门或监管机构对县域农商银行委派具有专业能力的独立监事,参与有效监督,提高监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