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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11月16日 > 总第466期 > B7 > 新闻内容
受托支付须严格执行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张红

【农村金融时报】

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银行“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管理要求的严格执行,促使银行严格审查贷款客户的真实资金用途,严格贷后检查从而掌控信贷资金的流向,达到既支持客户生产经营的发展,又有效控制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实现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行。

受托支付条款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受市场变化、银行贷款审批时间的不确定性及银行全流程监管存在客观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执行中与企业现实业务也有矛盾。如:某企业为制造企业,它申请贷款不可能是只单单向某一个企业购买一种或两种原材料,且购买原材料的资金可能只是贷款资金中的一部分,而企业对受托支付往往存在抵触心理,为了省时省力,贷款发放后企业往往是一次将全部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至某个交易对手账户过渡,然后再重新分配支付。即使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各项手续都具备,购销合同、发票单据等都齐全,但企业申请贷款后,审批的时点及额度等是不确定的,可能与实际支付时间不完全吻合。根据2009至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简称:贷款新规)中的规定,贷款必须于发放当天最迟第二个工作日支付出去,否则将面临检查和处罚。而从近几年的审计检查来看,目前贷款资金支付方面的问题不少。

贷款新规虽然已实施多年,但贷款企业对受托支付的管理要求依然存在消极抵触情绪。客户存在“只要自己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不需要对自己如何使用资金进行干涉或管理”的意识,觉得资金使用权应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加之受托支付往往要求企业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这也与现实当中的企业实际情况存在冲突,尤其是集团客户。部分大客户融资渠道多样,硬性受托支付就会丢失优质客户和市场,且受托支付对银行存款及收益也会产生影响,也大大增加了工作量,使得部分银行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意愿也不强烈,造成了受托支付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可能出现虚假受托支付情况。

虚假受托支付会给信贷资金带来安全隐患:一是部分客户利用虚假受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一旦投资失误或失败必然导致信贷资金风险;二是为了应付检查或监管,虚假受托支付往往需要借用多个其他企业账户并经过多家银行再转回其控制账户,只要一个环节失控,如遇到赖账或因纠纷被法院查封账户,就会出现资金“转”不回来的可能,资金一旦“转”不回来,企业就会受损。

作为风险化解能力相对较弱的农商银行,更应充分重视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严格贷款的审查、发放、资金支付以及贷后的监管。农商银行应从自身做出改变,认识到受托支付对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有着重要意义。要引导客户认识到实贷实付、分次受托支付会给企业带来成本降低等好处,严格对贸易背景、交易合同等资料进行调查、审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存在资金回流情形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借款人的支付,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同时,充分理解运用政策,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灵活应对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作者单位:山东莱芜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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