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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11月16日 > 总第466期 > B6 > 新闻内容
“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金融改革发展正当时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魏再晨

【农村金融时报】

“十四五”规划建议再度聚焦养老问题,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这一表述可以被视为“十三五”规划的延续。“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覆盖面。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就是我们常说的养老保障“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产品,如商业养老保险。三者相配合,可以调动起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的力量,为老年生活提供坚实保障。

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冲击。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54亿,占全国人口的18.1%;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1.76亿,占全国人口的12.6%;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岁。

老年人数量多、老龄化速度快、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加之我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均GDP、工资收入、财富积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些因素都对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我国近年推动建立了养老保障第二、三支柱。目前,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直言,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近10亿城乡居民,但第二支柱规模很小,第三支柱长期处于起步阶段。“与许多国家相比,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的支撑明显不足。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郭树清指出。

2018年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开始运用税收优惠手段探索建立第三支柱。投保人购买税延型养老险,可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期税率缴纳税款。由于边际税率不同,它对于投保人具有一定税收优惠。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介绍,截至2019年底,税延型养老险的参保人数为4.7万,保费收入2.45亿元,与基本养老制度覆盖10亿人群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长期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产品供给是不足的。”梁涛评价,“人民群众自发性的中短期储蓄理财成为个人积累养老资金的主要形式,缺少制度化的、长期的养老安排。”

养老安排不够制度化、长期化,正是当前养老保障的症结所在。郭树清透露,我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达到160万亿元,其中90多万亿元为银行存款,且绝大多数的期限低于一年。这些可转换为终身养老财务资源的金融资产,规模十分庞大,优势非常明显。

要将存款转为用于养老的长期资产,第三支柱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国际经验显示,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缓解养老保险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发展第三支柱将集中长期稳定资金,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从根本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的资金需要。

对此,郭树清表示,相关部委已经对养老金融改革发展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形成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我国养老金融总的方针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抓现有业务规范,正本清源,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清理名不符实的产品。

另一方面,还将开展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我们将选择条件较好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参与,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正反两方面经验,探索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新路子。”郭树清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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