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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11月09日 > 总第465期 > A8 > 新闻内容
多头贷款风险须防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吴志毅 宋燕华

【农村金融时报】

当前,随着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农信机构发现个人多头贷款风险苗头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同一支行内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同时贷款;二是不同支行之间跨行贷款;三是个贷企用或一户多贷;四是多品种多头贷款。这些现象的出现,对农信机构的信贷资产带来风险隐患,因此必须引起重视。

成因分析

从目前某农信机构发现的情况来看,个人多头贷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不对称。当前,借款人办理个人贷款,可以从多种渠道了解银行办理个贷的条件、标准等具体内容,而在个人隐私日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远未完善、违约成本低廉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刻意隐瞒其真实信用状况,对银行而言,不仅贷前调查成本较高,而且几乎难有有效手段验证,也难以制止这种欺诈性行为,借款人只需换一家银行机构或一个地方,就可能办妥贷款。

二是信贷管理滞后。表现在管理层面为:由于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多、范围广,而管理层缺乏对其特征和经营环境的充分论证,片面认为其是低风险业务,对多头交叉贷款的风险认识不足;经营粗放,片面强调扩面增量,抢占市场,对多头交叉贷款甚至采取纵容、默许态度;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不够科学规范,内部管理不精细,风险防控手段滞后,未能及时发现多头交叉贷款,也无有效手段弱化由此带来的风险。表现在操作层面主要是:贷前调查不够认真细致,没有坚持双人上门调查,导致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对多头交叉贷款针对性不强;贷后管理不够深入到位,缺乏应有的横向平行制约力度,在人手不足时往往先简化贷后管理;逾期催收、清收力度不够、责任追究时紧时松,清收效果不理想。

三是内控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是制度不完善。据了解,当前农信机构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中没有针对多头交叉贷款的具体条款。更重要的是,针对多头交叉贷款的客户信用风险、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制度约束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是制度衔接有间隙。从目前农信机构来看,因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较多,出台了不少管理办法、规定和细则等规章制度,由于出台时间不一,管理目的各异,导致各制度间衔接不够严密,甚至相互矛盾。

预防措施

笔者认为,农信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防控个人多头贷款风险。

首先,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源头防控。现阶段,农信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相关信息;二是严格认真地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客户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为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三是完善信贷管理系统,并实行即贷即维护,以改变当前存在的与人民银行不衔接、不配套问题,确保个人贷款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反映。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制度。一是对个人多头交叉贷款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单独反映、单独管理,并提升贷后监管层级。对已认定为多头交叉贷款的由农信机构总部牵头,确定一个主管支行,明确职能,实行统一管理。二是制定个人多头交叉贷款清理方案,明确多头交叉贷款的认定、归并主管支行及其贷后管理责任追究等办法措施,以及利率和退出政策。三是对个人贷款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并完善各种制度之间的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应健全风险管理措施,实行全流程贷款管理。农信机构要将防范个人多头授信的风险贯穿至信贷业务的整个过程。充分利用央行征信系统信息,对个人信用报告及时核实。针对不同层次客户,可采取向担保人核实等调查方式,摸清客户债务总额情况。将核实客户债务总额变化状况作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信贷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较为复杂的个人,应持续给予关注。必要时,可采取贷后一段时间再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信息的方式进行核查。严格控制无经营实体,无法监控资金使用情况,以承建工程或商贸流通名义,有可能将信贷资金流入控制行业的个人大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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