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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11月09日 > 总第465期 > A2 > 新闻内容
普惠金融既要“普”也要“惠”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

近期,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9)》,截至2019年末,全国人均持有6.01张银行卡;人均个人消费贷款余额3.14万元;使用电子支付的成年人比例为85.37%;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1.59万亿元;全国银行网点乡镇覆盖率达96.61%。

一系列数据显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金融服务使用程度稳步加深,金融服务可得性持续改善,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然而,相较于庞大的服务对象及其资金需求,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还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如何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体系仍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普惠金融,重点在“普”,就是扩大金融服务范围,让更多的人成为金融服务的对象。普惠金融,难点在“惠”,就是使金融成本可负担,以适当的成本和可持续的商业方式来提供金融服务。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商业银行为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互补的多元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但这个体系尚未健全。

从金融机构看,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存在着先天的资金成本优势,导致中小银行优质客户“搬家”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小银行自身也面临实力不足,经营区域集中,业务模式和品种结构单一,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等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则大多数依靠财政拨款,缺乏商业可持续性。

同时,随着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竞争、合作程度的不断加深,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的同时,也出现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例如,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这显然与普惠金融的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我们认为,完善多元化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应从“普”“惠”两方面同时着手。

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不断丰富、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层次性,加强新兴业态主体监管,有效发挥“鲶鱼效应”。另一方面,通过金融科技等手段,推动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切实降低成本和风险,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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