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田耿文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涉事银行进行处罚。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个别金融机构员工涉嫌泄露金融消费者信息。央行依法依规对涉案金融机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责令涉案金融机构以此为戒,全面排查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隐患。
近年来,一系列金融科技类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金融产品与服务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一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信息泄露、信息欺诈的风险,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及金融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要内容。
在此背景下,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十分迫切。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代替了央行2016年颁布的实施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提升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
新实施办法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规则更为全面,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合并为“消费者金融信息处理”,统一作为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规则的约束行为;另一方面,结合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一般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金融行业涉及的消费者信息及相关权益保护提出要求。
在近日召开的“2020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提出了一个应对思路,是要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要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该透明的就一定要透明,比如公众信息、政府信息,增加透明度;该保护的一定要保护,比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企业的经营行为,要严格依法保护;还要取消在数字采集过程中的一些霸王条款,要规范集团内部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行为,严防隐私和商业秘密被滥用。
一般来说,金融消费者信息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等基本数据);交易信息(主要指与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交易金额、交易类型等);信用信息(主要为与个人借贷还款情况有关的信用情况)等。
“当前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创新多、复杂性强,而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知识素养仍有待提升、抗风险能力较差。”一位大型银行负责人称,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保驾护航。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需要着力加大对金融信息保护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行为监管中的科技应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明确“谁收集,谁负责”原则,破除数据壁垒,加大对窃取、倒卖、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切断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条,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他还同时表示,要注重提升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借助微博、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官方网站等平台,组织开展金融信息保护教育宣传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掌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知识,提升其涉及金融信息格式条款的辨识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