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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10月19日 > 总第462期 > B7 > 新闻内容
尽职免责制度应明确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梁媛

【农村金融时报】

银行机构尽职免责制度的出台落实,有利于提升基层人员拓展营销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减少基层人员办理此类贷款的顾虑,解决信贷人员对民营、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难题,从而扩大民营、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的有效金融供给。

当前,尽职免责制度在实际执行上还有一些难点。

首先,是难以准确界定是否尽职,责任认定存在难度。一是信贷人员责任涉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等多个环节,且责任认定缺乏量化标准,难以准确界定是否尽职;二是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暴露往往持续时间较长,期间人员岗位轮换、业务调整使得风险责任重叠和悬空并存现象较为普遍,易造成认定不清晰。

其次,是尽职免责制度的配套机制不完善。一是可操作性不强,制度不够详尽,缺乏对企业所属行业、客户经理工作年限、尽职能力等因素制定差异化认定标准,无法为信贷业务操作人员提供有效指导;二是尽职免责的标准模糊,部分金融机构未对信贷业务各流程制定明确的尽职标准。

再次,是对小微企业风险判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由于缺乏健全的小微企业经营信息和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小微企业经营、融资信息不够透明,且小微企业管理结构松散,其财务数据、经营管理规范性普遍性不足等因素导致银企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贷人员尽职工作的难度。

最后,是实施尽职免责后不良贷款清收压力较大。不良贷款被免责后,清收处置不良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相关责任链条上的人员清收积极性不高,小微企业不良数量多,清收成本高,加之司法追偿耗时费力,基层银行的尽职免责制度执行缺少动力。

此外,中小法人银行机构信贷决策易受地方政府干预。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会在一些地方项目融资或招商引资企业融资过程中,施压或干扰影响银行机构的信贷决策,而这种影响行为基本无法证实,从而导致信贷从业者被问责,影响信贷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因此,在实施尽职免责制度时,还应配合相应措施。

首先,应强化监管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制定操作性强的尽职免责制度。一是督促金融机构针对性完善尽职免责细则,明确工作标准和免责认定流程,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围,增强尽职免责认定细则的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机构细则出台落地率100%达标;二是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在流程中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边界,避免信贷责任真空和职能交叉;结合所处县域实际和产业特征,细分业务环节尽职标准,为尽职免责实施提供有效的操作规范和制度保障;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在认责、追责过程中突出问题导向作用。如,根据贷款出现不良的风险点,及时更新制度规范和业务流程,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尽职免责制度实施体系。

其次,应发挥制度优势,消除隐性壁垒并提升信贷人员尽职能力。一是督促机构将因道德风险和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因不可预测客观因素造成的呆坏账区分开来,提升基层人员拓展营销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减少基层人员办理此类贷款的顾虑。二是督促机构加大对客户经理的培训力度。定期对贷款经办人员进行考核,不断提升信贷人员对岗位职责的认知深度和信贷业务水平,防止主观行为导致信贷风险事件产生,夯实尽职免责的理论基础。三是督促机构强化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做好预判和提升。在尽职免责制度实施过程中,适当提高对风险的考核容忍度,避免对信贷人员“过度追责”,注重体现“公平、公正”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制度原则,不断提升客户经理队伍素质和信贷人员尽职能力。

此外,应推进“穿透式”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目前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积极推进融资信息平台建设,推动“银税互动”工作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实现对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提高了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着力解决信贷人员对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扩大对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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