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PDF版
扫描二维码使用手机阅读本篇文章
发刊日期:2020年08月17日 > 总第455期 > A7 > 新闻内容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即将施行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田耿文

【农村金融时报】

由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此举有利于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还将对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以及促进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等产生积极意义。

中小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更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甚至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中小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也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冲击,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和风险增大,资金紧张问题更加突出。《条例》的实施,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对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的重要作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表示。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就已提出“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达到了新的高度,该文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依旧缺乏细化规定。

“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款项支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角度看,非常有必要从立法上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行规范。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全国政协委员王小兰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手段,将有助于解决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自身力量解决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长期拖欠账款的问题,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环境。”

在王小兰看来,《条例》的颁布,既是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及时支付’是《条例》的核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学峰表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条例》采取了多项保障措施。

比如,《条例》确立了最长付款期限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条例》对付款方式作了限制,规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条例》禁止非法限定保证金的形式,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收取保证金时,应当允许中小企业以提供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保证,不得将保证金的形式限定为现金。此项措施将会大量减少迟延返还保证金现象的发生;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款项;规定了最低逾期利率;还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应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开上一年度对中小企业的逾期付款信息。

“总的来看,《条例》贯彻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细化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增强了可操作性,构建了一套以及时支付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为解决拖欠款项问题提供了制度化工具,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周学峰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中小企业是金融机构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客户群体,着眼于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充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对于促进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一位大型商业银行人士认为,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特别是商业银行把更好地落实《条例》做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方面,也就是要把《条例》作为更好服务中小企业的法律遵循。

这位人士还建议,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本身在竞争力上不如大企业,所以需要法律和金融业多维度的发展呵护。因此,各级金融机构都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有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也就是保护了普惠金融客户的发展,更是保护了商业银行自身。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1-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京ICP备1200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