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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8月10日 > 总第454期 > B7 > 新闻内容
民间借贷传导风险不可小觑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宋燕华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在民营经济活跃的地区,催生了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融资市场的不足,但因其在法律层面存在的不足,导致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性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其风险最终将传导至银行机构,给银行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诱发民间借贷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的便利性,容易诱发企业盲目投资、盲目扩张。一旦投资失败,为维持经营及归还到期债务,企业及其控制人往往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维系企业生存,从而走上高财务费用的资本运作深渊。而高利贷又严重侵蚀企业经营成果,成为体内循环的“抽血机”,最终导致企业现金源逐渐干枯、资金链无法维系而关停倒闭。

二是民间借贷的隐蔽性,不但使企业的负债状况不能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上,而且由此派生出来的“虚假资产”,又被企业作为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这种民间借贷行为的隐蔽性,必然会导致两种后果:银客信息不对称,掩盖和拖延信贷风险的暴露,成为潜伏在银行机构信贷管理中的“定时炸弹”;银行机构获取企业经营涉及民间借贷信息滞后。因此,银行机构如果在信贷风险管理上缺乏主动,往往在获取企业涉及民间借贷信息的同时,出现企业贷款风险爆发,并迅速恶化,甚至不可逆转。

面对民间借贷传导风险,加强信贷风险管控已势在必行,笔者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是严格贷前调查。高度关注企业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准确判断借款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及营运周期,科学合理地控制授信额度和用信期限,从源头杜绝民间借贷行为。

二是开展对有贷款担保合作关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评估,对症下药。对通过“过桥”及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等方式从事民间借贷的担保机构,必须终止业务合作;对依靠民间借贷周转和经营的企业,除盘活化解风险外,严禁新增贷款,果断采取化解和资产保全措施。

三是加强贷后管理。了解并掌握企业从事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渠道及方法,持续关注企业及其控制人的“生意圈”“交际圈”“融资圈”“担保圈”,注意媒体报道、政府及司法部门发布信息中所反映的信贷客户信息,力求反应快速、处置及时。对排查发现的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的客户要采取降低信用等级、缩减授信额度、提高贷款利率、限制贷款或取消贷款资格等措施,坚决采取强硬举措。

四是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建议把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纳入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范畴,对其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信贷准入的禁止性条款。

作者单位:宁波镇海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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