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建强
【农村金融时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
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有利于扩大担保物范围、拓宽融资方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相对于动产而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因其具有不可移动性、价值量大等特点,在传统的企业抵押担保融资方式中长期以来受到银行的青睐。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不动产抵押物的缺失正是其融资可获得性不高的重要因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中小微企业资产结构中70%左右是存货、应收账款、设备和知识产权等动产,但80%左右的担保贷款抵押物仍依赖于不动产,致使动产资源事实上成为了“休眠资产”。让动产资源“动”起来并转化为担保抵(质)押品是解决中小微企业“金融压抑”问题的有效途径。
促进动产融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部门多,涉及内容广,需要政、银、企等多方联动协作、共同推进。
首先,应健全完善动产担保金融配套机构。基于现有动产担保登记业务存在的动产担保权益登记分散、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应推广部分城市先期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和登记平台。同时要加快发展鉴定价格、评估等中介机构,完善动产价值评估及管理系统。
其次,应宣传提升中小微企业运用动产实现融资认知度。金融系统应采取多种形式面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民法典》中动产担保融资等相关知识,提升企业对动产融资工具应用的意识和观念。
再次,应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创新开发特色化动产担保产品。银行应转变以往担保中重不动产抵押的观念,充分挖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资源,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开发特色化、个性化动产担保融资产品;同时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最后,应抓紧研究制定出台促进动产担保融资政策及细则。应注重激励约束相容原则,既要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胆创新动产担保融资产品,又要对其强化考核评价监督。同时还应体现一定的包容性,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动产担保融资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