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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8月03日 > 总第453期 > B7 > 新闻内容
电子存证系统 应充分应用于线上融资业务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陈晨攀

【农村金融时报】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化,各传统行业线上化转型如火如荼,在此过程中,金融行业线上化转型尤为快速。以浙江农信为例,全系统紧随潮流,提出了数字化转型战略,并推出了以“浙里贷”为代表的多种类型的线上融资产品,具有流程简便、简单易用的特点。然而,线上融资产品在带给广大金融消费者诸多便利的同时,亦带来了包括诉讼管理在内的各方面问题。

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融资业务,线上化融资业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明显要更大一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线上操作容易使客户忽视或误读相关提示从而引发纠纷。线上融资业务当中有不少完全脱离开与客户经理当面线下沟通的环节,大部分流程完全依赖于用户通过勾选同意电子式协议、选择相关字段等方式完成,整个流程中缺少了传统线下贷款的当面签字确认的环节,而在这过程中不少提示语往往容易被用户忽视或者误读,导致用户基于错误的判断而进行了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操作,无形中增加了产生争议或纠纷的可能性。

二是电子证据隐含客户否认风险。线上融资业务当中所有流程步骤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加以储存,摒弃了传统线下贷款当中最具证明效力的纸质合同,整个过程中亦缺少让客户实际签字、按手印和拍照留存证据的过程,一旦日后需要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或纠纷,势必只能依赖于这些抽象化的电子证据来证实借款过程的真实性,这将大大增加客户否认整个交易或者对交易中某些内容提出异议(贷款利率等),从而加以抗辩的可能性。

三是现阶段司法诉讼对单方面电子证据认同度缺乏统一性。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新型证据类型,电子证据虽然也具有客观上的证明效力,但与传统证据类型相比,其仍具有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的特点,作为依赖于一定储存介质的电子信息,其不可直接被人所阅读和触摸,因此对于部分习惯了普通书证和物证,对计算机专业技术不甚了解的司法人员而言,对于这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必然存在主观上的不信任感。在借助专门工具的辅助下,如果诉讼一方出于自身目的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删改也绝非不可能。通过查看部分商业银行近年来的线上融资纠纷司法判例,笔者发现虽然目前法院对于商业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借贷信息和客户交易流水(两者均把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文档)未出现不予采信的处理方式,但随着线上融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业界对于仅凭商业银行单方面提交的抽象的电子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亦产生了质疑的声音。

电子存证项目建设在降低诉讼风险当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对于商业银行线上化融资业务存在的电子证据难以质证的问题,相关专家表示最好以公证的形式留存电子证据,以起到增强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作用。比如,2019年,浙江省农信联社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合作开发电子存证系统项目。从项目需求上看,电子存证项目建设的目的主要为“浙里贷”“消费金融”等线上化业务在用户线上交易完成的瞬间就将交易主体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信息加以保全和存证。一旦产生法律纠纷,行社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提取电子证据,为法院的公证、调解、审判、裁决提供证据链,从而起到增强佐证的作用。整个系统的逻辑大致如下:

客户线上交易数据在客户进行线上操作的同时直接保存在浙江农信数据机房中的二级证据保全系统当中,保全完成后系统产生含保全数据对应哈希值的数据报文并对数据报文进行数字签名,随后将数据报文及数字签名发送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一级证据保全系统进行保存;同时一级证据保全系统对数据报文计算哈希值,并将哈希值发送至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实时司法备案。一旦需要申请出证,可由本行业务人员通过二级证据保全系统将数据原文发送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将原文计算哈希值后同一级证据保全系统中留存的历史哈希值进行比对,若比对一致,则出具相应的业务保全报告。

通过电子存证方式固化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是承担了类似于独立第三方公证的作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这个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列举出的证据加以背书从而佐证其真实性。因此电子存证在诉讼过程中能起到极强的佐证效力。

从业务线上化趋势来看,电子存证系统的推行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可在推行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以达到充分利用、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优化线上业务流程,减少客户误解和误操作。从实际来看,现行的线上信贷产品操作流程中有一些环节(如利率回显、流程表述等)存在不尽人意、难以理解的地方。对于大部分依赖于用户通过勾选协议、选择字段等方式完成合同签署的线上业务来说,整个业务流程中提示语、条款等设定至关重要,应将业务流程加以优化,做到更加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从而从根源上降低用户的忽视或误读的可能性。

二是成立针对线上融资纠纷的涉诉处理小组。采用行外专业招聘和内部定向招聘等方式补充专业人才,成立专门的涉诉处理小组,可以以更专业的手段应对诉讼。就目前而言,线上融资产品的涉诉判例仍然很少,因为缺乏“前车之鉴”,银行在遇到线上融资纠纷后并未积极采取诉讼的处理方式,而是选择了观望,这与其缺乏专业人才队伍不无关系。由专门的涉诉处理小组集中处理以“小而散”为特征的线上融资纠纷亦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成本。

三是关注司法动向,学习和利用好电子存证系统。建立电子存证系统,以电子存证的方式增强线上融资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效力,从长远来看是一种发展方向,随着各大商业银行线上融资涉诉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电子存证的司法判例也将逐步增加,农信系统开发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向以及司法判例,使系统更趋完善。而系统推行后,农信系统各行社也要学习和利用好系统,切实降低线上融资业务诉讼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萧山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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