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丹
【农村金融时报】
当前,因破产案件增多,正规的破产信息查询渠道不健全,导致银行在企业融资和担保资质审查过程中,无法实时掌握企业是否卷入破产状态,实时防控企业破产风险存在困难。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但是公告没有固定的媒体,对于银行来讲,在查询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实践中,出现了多起银行接受破产企业的担保、向破产企业续贷等问题。银行贷款三查中,应对企业破产风险的防控机制不健全,易引发风险。如某银行对企业进行转贷,转贷前后放款的支行发生撤并,而转贷时企业破产已被法院受理,银行向企业发放新的贷款用于清偿旧的贷款,破产管理人提出“撤销旧贷,由银行作为债权人同时申报两个债权”的观点,危及银行债权安全。
早在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开始上线试运行,2016年8月1正式开通运行,拟充分发挥该信息网的重要作用,通过“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信息网是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对外公开的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法〔2016〕19号)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应当是破产企业是否破产及破产进程的权威查询渠道,但实践中尚未切实发挥作用。一方面因该网信息更新存在不确定性,金融机构获取企业破产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无法保障;另一方面该信息网在信贷业务中未作为权威查询渠道,普及面不广。
在破产信息无法有效查询的情况下,以下易引发的金融债权风险的地方需引起重视。
一是与破产企业发生信贷业务关系。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破产或者被债务人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但破产立案时间,与作为债权人银行被告知债权申报的时间或作为非债权人银行得知企业破产立案的时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破产信息未能及时查询影响银行债权安全。在未能调查获得企业破产信息的情况下,导致银行对破产已被受理的企业未能及时关注,甚至出现向企业发放融资、办理转贷或接受破产企业的担保等不规范信贷行为。
二是破产企业的清偿存在被撤销风险。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银行对破产企业自破产受理后六个月前开始,清收的本金或利息,如为破产企业清偿,则面临被撤销的风险。银行贷后管理未能及时得知企业是否处于破产状态,导致对破产企业未能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导致已清偿的部分债权被撤销,且给保证人逃废债亦留下空间。
三是增加银行信贷资产损失风险。企业涉及破产的,对破产前6个月及破产受理后的债务清偿及负债行为,陷入不确定状态。实践中涉及破产企业向银行借新还旧的操作,因操作模式不一,如借新还旧中,先还旧,再借新;企业还款后,转贷至第三人;由不同的机构进行放款等,存在不能被认定为破产企业的“借新还旧”的风险,导致“还旧”行为有被撤销风险。企业破产,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自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对已破产的企业仍按正常贷款管理,实质上增加非生息资产的占用,破产受理后企业的利息清偿无依据,易被撤销。
笔者认为,保护银行债权可采取相关措施。
一是关注债务风险重视破产信息调查。随着破产工作的推进,银行客户卷入破产的概率将增大,破产信息的调查应纳入信贷调查范围。结合破产信息的公开现状,尽管当前破产信息公开不规范,可能存在遗漏,但信贷人员仍需借助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企查查、报纸公告等渠道,将此作为调查的部分渠道,主动调查,排除风险隐患,提升对企业破产信息的敏感度。对债务较多的企业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是对损害金融债权行为主动启动撤销。作为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破产前一年不合理的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提前清偿债务、担保等行为,及破产前六个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需格外关注,在损害银行债权的情况下及时报告管理人申请撤销。对保证人逃废债务的行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主动提起撤销。
三是规范贷款清偿合理规避清偿撤销风险。在涉及破产企业债务清退时,如由破产企业直接向银行清偿,易因个别清偿被撤销,该债务的清偿须先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银行也可先接受保证人或第三人的代偿。在上述清偿过程中,银行不得恶意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涉及银行为企业提供借新还旧资金周转时,新贷与旧贷间应有一定的联系,防止旧贷清偿被撤销,如须确保新贷与旧贷主体同一;以新贷资金直接清偿旧贷债务,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停止计息问题的解答》,已明确“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故对破产企业利息的清偿应积极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履行。
四是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破产信息公开规范细则。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按照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信息公开的要求,出台明确的规范细则,对信息公开时间、责任人等予以规定,并加大监督力度,尽快将信息网打造成破产信息的权威查询渠道。因破产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建议法院司法服务热线能开通破产企业信息查询,方便通过电话查询破产信息。
作者单位:浙江龙湾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