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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6月22日 > 总第448期 > A2 > 新闻内容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问题。无论是宣传教育,还是对案件的打击处置,力度都在逐渐加大。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已于本月正式启动。这也是我国第八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披露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共立案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立案数同比增长3.4%,但涉案金额却增加了53.4%,这值得警惕。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追赃挽损率低,有数据显示,多数案件的资金返还比例仅在10%-30%,多数投资人的财产无法挽回。涉案金额的大幅增长,意味着有更多的人被卷入骗局中。他们很可能遭受大量财产损失,也很难追偿。

进入信息化时代,非法集资的名目手段繁多,花样不断翻新。特别是一些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公众资金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近年来,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各地重拳出击、精准“拆弹”,一些积累多年的风险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处置。但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少空白,无论是事前的监管防控,还是事后的追究处罚,常常遭遇法律盲区,立法层面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当前,各类社会组织越来越多,某些社会组织中涉及到的“入股”“会员费”“手续费”等资金项目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提供了条件,但是,现有法律法规都没有相应的监管条款。

例如,近年有不少非法集资案件是通过在农村、农业生产领域成立资金互助社、蔬菜合作社、种植合作社,在各地设立分社,宣传扩大生产、吸收农民入股,以赠送化肥、农药为诱饵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导致农民上当受骗。

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农民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的因素,但法律的空白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现行法律对农民合作社,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为不法分子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部分非法集资违法成本较低,刑事处罚力度不足,不足以形成震慑。

有专家表示,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均在百万元以上,部分犯罪数额达到十亿元甚至百亿元。涉案金额存在较大差距,但是量刑均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很难拉开差距。而且部分案件涉案金额十分巨大,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多年来业界一直呼吁,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

此外,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应注重提前部署、下好“先手棋”,注重源头管控、打早打小,注重标本兼治、全链条治理,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部署,要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我们相信,在监管的推动完善下,相关法律法规将尽快获得完善,更有力守护人民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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