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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6月15日 > 总第447期 > A2 > 新闻内容
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6月以来,我国南方多地发生入汛以来最强降雨过程,造成农田被淹、山体滑坡、公路桥梁损坏,给当地人们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地震、台风、洪水、森林火灾等巨灾风险已成为社会治理、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2018年、2019年,台风“山竹”“温比亚”“利奇马”先后登陆我国沿海地区,造成了数百万民众受灾和巨额的经济损失。数据显示,台风“山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42.3亿元,台风“利奇马”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15.3亿元。

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也高度重视巨灾风险和保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均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

值得肯定的是,随着近年来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行业主体的积极探索,我国灾后损失补偿的理念正从过去的单纯依靠政府救助,逐步向综合防灾减灾、全社会风险共担的方向转变。从近年来的赔付数据可以看出,保险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8年,保险业为台风“山竹”共计赔付30.2亿元;广东各地市巨灾保险赔付1.46亿元;在受台风“温比亚”影响最严重的山东,种植业保险赔付1.1亿元,民生综合保险赔付1.17亿元。2019年,保险业为台风“利奇马”总赔付达40.31亿元。在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惠州市已先后触发巨灾保险理赔,预计三地可获得赔付金额超2500万元。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巨灾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保障覆盖率不足、保障程度不高、实施进展慢等,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仍面临不少困难,任重道远。

由于巨灾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需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而传统的财政补贴作为我国目前灾后处理的主要方式,使得人们更依赖政府的救助,对巨灾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同时,由于巨灾特征和基础数据缺乏、风险评估难度大、风险分散能力较弱,单一事故损失金额巨大,且存在较大的不均衡,一些地区易出现连年超赔的现象,造成了巨灾保险定价困难、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机构承保意愿较低。此外,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制体系,缺乏对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保障范围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应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需要政府主导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推进巨灾保险领域立法,推动巨灾保险税收减免,探索建立中央、地方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机制,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巨灾保险基金,分散巨灾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保险机构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科技赋能,因地制宜,在基本保障之上提供更为丰富的商业性巨灾保险,与政策性保险互为补充,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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