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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6月08日 > 总第446期 > B6 > 新闻内容
两部门力争年内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设立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见习记者 曹沛原

【农村金融时报】

为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工作,近日,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思路,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未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通知》明确,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该机构为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将参与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定及章程规定的义务,在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后可收回借款本息,同时继续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宁波等7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参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制定。

从具体实施步骤来看,先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据悉,上世纪90年代,渔民群众保险需求强烈却投保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原农业部组织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协会方式运作的一种非营利性保险。经过近26年发展,渔业互助保险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在全国建立了省市县渔业互保三级机构,主要开展以渔船、渔民和水产养殖保险为主的三大类保险业务,基本满足渔民群众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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