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根据《办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近年来,虽然信保业务快速发展,但由于消费金融风险、小微企业借贷风险导致的巨额赔付也造成了多家保险机构经营出现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的《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同时,《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此外,《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经过研判,《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该负责人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