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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1月20日 > 总第431期 > B7 > 新闻内容
银行应高度重视信贷合同的规范性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沈华君 陈冬

【农村金融时报】

信贷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本,其在信贷资料中居于核心地位。

由于信贷合同签订不规范,出现信贷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会对于整个信贷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一是自然人主体不规范。作为自然人主体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其被无效或者被撤销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抵押人是未成年人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为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借款人的未成年子女,借款人用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资产仅享有保管的权利,而不具备处分,特别是无益处分的权利。最终由于借款人对于其未成年子女的资产作处分,从而导致抵押权无效。第二种是因借款人“智力”不健全,家属要求撤销相关合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申请信用卡后,家属知情后,要求银行在未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直接注销信用卡,从而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主体不规范。作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而言,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作为借款人,法律风险并不在于主体本身的签订瑕疵,而在于因主体偿债能力减弱,相关股东、法人代表以及实际控制人《保证函》的缺失从而导致贷款本息损失。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贸易公司、商务公司等无实体的公司出险后,由于《保证函》的缺失,导致无法向自然人追偿,以致于贷款本息损失。第二,作为担保人而言,法律风险在于主体不适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企业的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对外担保,或者是职能部门比如某某办事处对外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有很多。第三,由于主体名称书写不规范,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表现为银行名称用简写或者直接用分支行的名称来书写保证函等。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信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借款用途、借款期间、利率等要素。借款用途、担保期间、担保金额等的瑕疵都将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借新还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协议“借新还旧”,担保人不知情亦或者是《保证函》签署主体不知具体业务协议“借新还旧”,从而导致担保人脱保。

二是担保期间无法涵盖信贷业务。担保期间指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一定期间内”,其无法涵盖信贷业务的情形包括两种。第一种是信贷业务实际发生时间点超过担保期间。针对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垫款时间往往间隔了好几个月,那么实际垫款时间如若超出最高额担保期间,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导致脱保。第二种是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导致抵押债权确定。司法实践中表现为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查封的抵押房产进行贷款周转,从而导致新发放的贷款丧失抵押权。

三是最高额标准争论不定,导致部分贷款余额脱保。《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金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最高债权金额的定义争论至今。“本金最高额”认为双方对于担保的限额仅针对本金,在本金未超过限额的前提下,与之相关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款项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债权最高额”认为最高债权额应理解为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在内的全部数额,超出限额部分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若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等于最高限额,那么其基于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在“债权最高额”的观点下就无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是预告登记未及时转换为正式抵押,导致抵押关系无效。《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司法实践中,在按揭房产交付之日起,由于客户、开发商或者银行自身的原因导致未在三个月内未将按揭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旦上述房产涉案被查封,特别是异地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银行主张预告登记优先受偿的请求,很大程度上会被驳回,由此丧失抵押权。

信贷合同签署主体不规范,信贷合同内容签订瑕疵将会产生法律风险,影响银行的债权的实现。因此,防范信贷合同法律风险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一是严格主体准入,源头把控风险。针对合同主体签订不规范导致的法律风险,银行应该在源头上进行控制,即严格信贷主体的准入。对于自然人主体,要充分尽职调查,特别是未成年人作为抵质押人的现象一定要杜绝,以避免因无权处分而导致抵质押权无效;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一是其法人代表、投资人、实际经营者一定要用《保证函》进行制约,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来转嫁银行的一部分风险,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的偿债风险。二是规范的书写借款人、担保人以及银行自身的全称,切勿可用简称替代,即使该简称是由相关单位核准的也不能使用,一切以工商登记为准。三是关于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一定要把握住分公司无总公司授权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内设部门无论有无公司授权,均不得成为担保人。

二是规范文本操作,“借新还旧”不脱保。针对“借新还旧”担保人脱保的问题,信贷从业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这一规定。从中提取出避免脱保的两种做法,一方面借的新贷款与归还的旧贷款,借款人主体一致的情况下不脱保;另一方面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用途是新贷偿还旧贷的,也不脱保。基于此,对于“借新还旧”的贷款,特别是最高额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在贷款进行周转的时候,一定要审慎,可以用书面的方式要求担保人进行贷款用途知悉确认,以规避担保人脱保的情况。

三是关注抵押品状况,稳妥担保期间。最高额合同的出现,简便了信贷双方建立信贷业务的流程,特别是借款的循环、承兑的签发等业务。然而伴随着方便而来的就是相应的风险出现,在具体业务中一是要注意,表内业务的发放时间涵盖最高额期间,表外业务的发放时间以及垫款时间均要涵盖在最高额期间内。二是要注意,最高额抵押项下,贷款周转的时候,一定要去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在确保抵押物无查封的情况下,进行贷款发放,以防止贷款脱保。

四是控制信贷金额,靠拢最高额债权。不论法院支持“最高额债权”学说还是“最高额本金”学说,对于经营风险的银行来说,一定要选择最稳妥的选项,即最高额债权学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要考虑到贷款金额与最高额担保金额之间存在一个安全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贷款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生存的空间。银行可以以制度的形式确定贷款金额在最高额担保金额上打折进行发放,以防止贷款本息超出最高额担保金额,导致超出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进行结算。

五是留意楼盘情况,及时转换抵押。银行在办理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业务时,一定要实时关注楼盘进度情况,与开发商积极联系。在开发商交房办理不动产证时,跟进办理预告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确保自身的抵押债权得到保证。如若遇到客户不肯配合办理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督促去尽快办理。经过解释说明后,仍不肯办理的,则需要发函告知,并留存相应底稿,以备司法诉讼时,用以证明预告登记未转为正式抵押是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的。如若银行能够提供以上证据,则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权利法院仍会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平湖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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