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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总第660期 > A3 > 新闻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聚焦发展痛点和难点

助推行业运营求新求变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已形成包含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经营主体在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并在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来,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围绕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有效维护国民经济稳定运行。”上述负责人表示。

在受访对象看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充分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整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仍存在难点。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表示,一方面,近年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特征发生较大变化。另一方面,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时,存在不良资产认定不审慎、问题企业认定不准确、变相为企业融资等问题。另外,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存在“唯盈利导向”“纯政策性纾困”战略导向,需要更聚焦主业、聚焦当地政府化险需求。

“《办法》的出台致力于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在实体经济恢复性发展关键时期,助推行业运营求新求变。”杜阳说。

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

做优做实不良资产管理业务

《办法》确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四项原则,即合规性、审慎性、公开性与合理性,并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办法》详细制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各方面细则。

在不良资产收购范围调整方面,《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提升专业能力方面,《办法》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等要求,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此外,《办法》还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咨询顾问等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比较竞争优势,《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

谈及下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按照要求做优做实不良资产管理业务,杜阳表示,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应结合市场需求和政策指引,明确可收购资产范畴,不仅要包括银行系统内的坏账,还应涵盖来自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中的不良债权;应提升内部专业化能力,确保不良资产高效处置。二是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提升市场化运作效率。应建立更灵活的资产拍卖和转让机制,并在资产转让和处置过程中更多引入市场化机制,还应建立多元化资产处置渠道,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增强资产处置灵活性。三是当好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通过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有效防止不良资产积累和风险传导;通过加快不良资产出清,减少系统性风险积累,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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